股份支付问题探讨 第2页
);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这里所说的权益工具,既包括企业本身的权益工具,也包括企业的母公司或同集团其他会计主体的权益工具。 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从上述这些特征出发,可以回答以下常见的关于股份支付判定的问题:
——企业以等同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企业职工授予权益工具,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企业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企业职工授予权益工具,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企业股东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企业职工转让企业的权益工具,是否构成股份支付交易?
——企业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企业职工之间直接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企业自身并无结算义务,在企业自身的财务报表中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企业以等同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企业职工授予权益工具,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否,因为交易不是为了获取服务。
企业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企业职工授予权益工具,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通常是,但存在某些例外:如果企业与作为其权益工具持有者身份的企业职工发生的交易,不属于股份支付范畴,例如,企业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所有股东增资扩股,则职工以股东身份参加配股交易不属于股份支付范畴。
企业股东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企业职工转让企业的权益工具,是否构成股份支付交易?
是,除非该转让明确是为了对提供给企业的服务支付价款之外的其他目的。
企业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企业职工之间直接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企业自身并无结算义务,在企业自身的财务报表中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此进行了规范。
2、计量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权益工具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计量方法则有所不同: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以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换而言之,就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言,换取职工服务的,计量时采用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换取其他方服务的,计量时应当优先采用换取的服务的公允价值,仅在换取的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时候才采用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这一处理方式上的差异,源于职工服务的公允价值几乎总是无法可靠计量这一事实。
如果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则应当以内在价值计量授予的权益工具。权益工具的内在价值,是指交易对方有权认购或取得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与其按照股份支付协议应当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不过,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还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均认为仅在极少数情况下才可能出现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情形,因此实务中几乎没有什么机会采用内在价值。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综上可知,就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言,换取职工服务的交易中,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是计量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换取其他方的服务的交易中,鉴于很多时候其他方的服务得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例如,入股的私募基金承诺提供与企业上市有关的咨询服务),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也显得相当重要。就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言,无论是换取职工服务的还是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均需要通过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而确定负债的公允价值,更凸显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确定的重要性。
3. 对业绩的影响
就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在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在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在等待期内分期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尽管允许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但由于多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实务中多计入费用。 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值得注意的是,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究竟是授予后立即可行权还是需要满足可行权条件方可行权,对于业绩有相当大的影响:前者在授予日一次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而后者则分期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通常,在方案设计时就需要恰当考虑这一因素:例如,控股股东将持有的股份低价转让给职工,会令当期业绩受到较大的一次性冲击;而控股股东与职工签订附可行权条件的转让股份的远期合约,则可将其影响在等待期内逐步释放而减少对业绩的冲击。
4. 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件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中,《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区分了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具体而言,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和业绩条件,其中业绩条件可进而划分为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服务期限条件
可行权条件 市场条件
股份支付协议 业绩条件
中规定的条件 非市场条件
非可行权条件 (即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
(即除可行权条件之外的其他条件)
注:市场条件,是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例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股价上升至某价位时职工可获得多少股份的规定。
就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言,等待期内各期确认的成本费用,既与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有关,也与预计可行权的权益性工具的数量有关。而对股份支付协议中规定的条件进行上述区分的意义,就在于不同的条件对这两个要素的影响是不同的。
简而言之,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会影响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但不会影响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估计(换而言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之,只要满足了除市场条件之外的所有可行权条件,即使企业没有满足非可行权条件或市场条件,企业仍应当确认成本费用);反之,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可行权条件(即服务期限条件和非市场条件)会影响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估计,但不会影响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如何恰当地在股份支付协议中设定条件,也是方案设计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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