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浅议 第2页

  4、部分国家立法规定对老年人适用死刑进行限制。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9条第2款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妇女以及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法院下判决时已满65周岁的男性。

  我国自古以来即有尊敬爱老的传统,对老年人犯罪尤其是患病者犯罪时宽大处理,这种人性化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周礼》中有“三宥三赦”的规定,“三宥”为一宥不识(不具辨别能力),二宥过失(如疏忽大意),三宥遗忘(如未加深思),属于这三种情况的均应宽大处理。“三赦”为:一赦幼弱,二赦老耄(老为七十、耄为八十),三赦愚蠢(如痴呆或智力低下),将这三种人与正常人区别对待,可赦免其应受的刑罚。《礼记》记载:“耄与悼,虽有罪不加刑焉”、“八十、九十曰悼”。意思是说,八十、九十以上的人,其作为虽然构成犯罪,但不施加刑罚。

  我国已经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但法律上还没有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在理论界对于老年人刑事责任主要有三种思路:一是认为应当设立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上限,即自然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之后,不再对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最多接受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借鉴未成年人相对刑事责任理论,建立老年人的相对刑事责任制度,即达到一定年龄后,只对某类或某几类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其他犯罪不再承当刑事责任。三是对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犯罪,规定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款。

  笔者认为,以上思路都存在一些理论上及实践上的不可操作性,尤其在司法实践中说不上是一种可取的选择。鉴于我国的国情,在立法中及司法实践上对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作如下考虑:

    1、在刑法总则中可明确对老年人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具体而言,又可以根据不同的年龄、身体素质、精神状态适当的从宽,对老年人由于年龄增长而导致一些精神或智力障碍的(如老年痴呆等),应着重考虑是否属于一种精神疾病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列为可监外执行的情形。但在考虑对犯罪的老年人整体从宽处理的同时,也要顾及到各人的具体情况。因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年满60周岁的人并不见得身体各方面的机能就开始减退,高龄老年人身体健康的也大有人在,加之各人的身体素质、精神健康状况以及知识水平等的不同,不同的老年人其刑事责任能力会有很大的不同。

  有人认为“根据统计,2005年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为72岁。即使是60多岁的老年人犯罪,如果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也很可能老死在狱中,再加上老年人难以适应监狱的生活条件,心理上也难以承受等原因,很可能出现刑期没有执行完毕人便死亡,这是十分不人道的,有必要对于老年人判处的刑期在立法上加以限制,如60岁以上的老年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人犯罪的,刑期不得超过十年;7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五年;8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一般只适用缓刑”。这只能说他对中国监狱的实际状况并不了解。实际上即使是年轻人,即使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只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就会被减刑(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不少于10年),很少有服完全部刑期的。何况是老年罪犯。中国的法律明确规定经过医生检查没有劳动能力和不宜参加劳动的老、弱、病、残罪犯(包含年轻罪犯)是不参加劳动的。而且还有保外就医等保障(江青即是在保外就医期间自杀的)。所以没有必要对于老年人判处的刑期再在立法上专门加以限制。

  对于前述周志评诈骗案,虽然依据刑法的规定,周志评诈骗的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判决前也应被羁押在看守所待审。实际上周志评自案发后一天也未被羁押过,即使在法院庭审时,法官对他也是相当客气。可以想见,即使他没有任何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十有八九是不会收监的,而会通过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的途径免予坐牢。

  对于老年人,在犯罪的认定上应当制定更为严格一些的条件。如对于老年人犯罪,轻微的犯罪如果有坦白等情形的,不予定罪。对老年人的轻微犯罪行为,也应当作非犯罪化处理。另外,老年人的行为处于罪与非罪的临界线上时,如其坦白较好,也可不予定罪。这种做法与刑法的规定是不悖的,因为社会危害性是一个综合的指标,同样的行为由不同的人来实施,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全然一致。

  7、在程序上,对老年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应体现出更为人道的关怀。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方面,对于老年人都应作出更具人文关怀的规定。

  但对于那些虽然年龄较大,但身体健康的老年犯罪人(如前述的周志评),应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责令其交纳保证金),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即使确因身体健康等原因而不宜采取羁押等措施,也应适用罚金等附加刑,并加大追赃力度,使其在经济上得不偿失。

  2、对于老年人的刑罚的执行予以特别关照。我国已经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关押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而对于老年人,由于其身心的特殊性,在刑罚实际执行的时候,也应该给予过多的关注。如在刑罚执行内容上,可以考虑提供较好的适宜老年人生活的条件、分别归类关押、就地关押、提供一定的医疗技术条件等,对于老年人应当规定可以自愿劳动。在刑罚执行方式上,可以考虑规定符合一定条件者可以转为监狱外执行。对老弱病残罪犯在充分考虑他们的生理、心理、体力和生活习惯等方面特点的前提下,在生活、管理、劳动等方面给予不同于其他罪犯的特殊待遇。对于老年人的减刑、假释规定更为缓和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假释的,必须执行刑罚的一半以上,无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十年,此外,减刑的幅度也过小。而老年人由于其剩余的生命有限,因此可以作出一些更为宽缓的规定,如规定老年人需要假释的,只要执行原判刑罚的三分之一,对于老年人减刑的幅度也应该进一步增大。

  2、不宜明确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但应在司法实践中加以严格控制。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目前有人主张对年满75岁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但即使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文件中只有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并没有死刑不能适用于其他人(包括任何年龄的老年人)的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现今社会由于生活条件的改善,即使是高龄老年人,身体也有非常健康的。前述的99岁的周志评根据《京华时报》记者描述,精神身体非常健康,走路连法警都得小跑着才能追得上。要知道我国古代有关“三宥三赦”的规定是在人均寿命相当低的情形下才规定的。根据卫生部长陈竺所言,即使是60年前的解放前,我国的人均寿命才仅仅35岁(5)。2009年根据2010年7月13日公布的《2009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9年我国8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899万人,而且今后将以每年100万的速度增加,“十二五”期间将达到2600万人(6)。如此庞大的高龄老年人中间,难免会有一些恶性膨胀的作下惊天大案。2009年10月湖南省邵阳市1名84岁的杨姓男子即因怀疑76岁的老伴与他人有私情而将她掐死(7)。2009年6月10日在美国,即有一88岁的新纳粹分子持抢袭击美国纳粹大屠杀遇难者纪念馆,导致一保安死亡(8)。1名98岁的美国老太也因闷死了1名100岁的室友而被当地警方控以二级谋杀罪(9)。一旦废除对高龄老年人适用死刑,会使那些人肆无忌惮,故在目前情况下并不合适。至于说当今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对高龄老年人执行死刑的案例,更加说明了刑罚在预防犯罪方面所发挥的功效。刑罚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司法实践中确实运用,也就是一种应急的作用;二是起到一种威慑作用,即所谓箭在弦而不发。正所谓“若有疾,惟民其毕弃咎”,原意为对殷商地区的遗民犯罪适用刑罚,其最终结果是使其舍弃犯罪,不再去犯罪,这是适用刑罚的目的(10)。其实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老年人犯罪,一般都是偏重于从轻处罚的。

  此外,对于那些因身体健康等原因而被免于处罚或羁押的老年人,国家应出台相关法规,规定其家庭及所在当地组织应加强管理,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对其生活进行帮助,以保证不再重蹈覆辙。

  综上所述,对于老年人犯罪,应根据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立法中确立宽严相济、适当从宽的指导思想,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具体予以落实,但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还需要多方联合,共同探讨,加以理论化、系统化,使之更具有现实性和合理性。

  注:

  (1)长沙晚报,2009年6月12日

  (2)法制日报,2006年2月24日

  (3)潇湘晨报,2009年2月24日

  (4)《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6年12月)

  (5)人民日报,2009年9月9日

  (6)法制日报,2010年7月14日7版;人民日报,2010年7月14日2版

  (7)潇湘晨报,2009年10月16日

  (8)长沙晚报,2009年6月12日

  (9)潇湘晨报,2009年12月13日

  (10)见《尚书·康浩》,引自李光灿主编《中国刑法通史》(第二分册)P263,辽宁大学出版社1986年8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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