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效力待定合同 第2页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的授权范围与他人签订了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关于无处分权人所签订合同的效力

  为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当效力待定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时,如何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下列规则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1、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两项权利,以维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

  2、无处分权人所订合同,不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由于权利人拒绝承认,合同被宣告无效,财产已交付的,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则依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如交付的是不动产,因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应实行登记,故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3、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代理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那么该代理行为仍将产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五、建设工程项目中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和处理

  效力待定合同虽然从实质上讲是一种无效合同,但此种合同存在的瑕疵是可以修正的,许多情况下并不损害权利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和相对人也追求合同有效的法律效果,基于维护交易秩序和保护相对人利益考虑,合同法将此类合同规定只要采取补救措施即对合同瑕疵进行修正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实践中该类合同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是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无效。二是进行修正,合同有效。从我国合同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补救措施:

  (1)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无权代理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由此可见,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包括两种:一是第三人即权利人行使追认权;二是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

  六、建设工程项目中效力待定合同的完善与建议

  我国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肯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与世界立法接轨的需要,有效的促进了交易的发展。但目前我国有关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仍待完善,主要表现:

  (1)对第三人追认期限未作规定。合同法规定了第三人享有追认权,但没有时间限制,使该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与为维护交易秩序稳定的立法目的相悖,也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笔者认为法律应明确权利人的追认期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2)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没有时间限制。合同法只规定取得处分权合同即生效,没有规定超过确定时间合同就无效,一方面使相对人权利和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另一方面也怂恿行为人怠于争取处分权,不利于提高效率和维护社会稳定。

  (3)赋予相对人撤销权。合同法规定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没有代理权的合同,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笔者认为此规定缺乏科学性,效力待定合同中无论当事人是否有缔约能力和代理权,合同内容都是相对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对人无权撤销,且当事人能力欠缺不会影响无论善意或恶意相对人的利益,合同效力决定权应全部赋予第三人即有权人。

  (4)没有区分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权利人或行为人是否采取修正措施,它强调合同本能否生效。而合同法规定,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和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无权代理合同在未经追认,则合同不生效。笔者认为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有效以合同成立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件为标准,而合同生效以法定或约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为必要,即合同有效不一定生效,如附期限附条件合同从其效力看属于有效合同,但在期限未到或条件未成就时不生效。笔者认为合同法应统一说法,以更好地与该制度的立法宗旨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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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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