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则案例探析偷割电力导线行为性质 第2页

从两则案例探析偷割电力导线行为性质 第2页
  三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要求盗窃的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或者多次,才能构成犯罪,即盗窃罪的构成有严格的量的标准;而“破坏电力设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电力设备的破坏行为,其破坏手段多样,如砸坏、剪断、盗窃,这些行为有可能引起不知晓的人伤亡或重大公共财物遭受损失,即危害了公共安全。

  四是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侵害的客体也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内容。“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其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金钱;“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但其侵害对象特定,即电力设备。而区分两罪重要的是偷盗的电力设施是否正在使用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凡破坏、偷盗以上范围所属电力设备,以破坏电力设施罪论。

  三、案件分析——法理融入案件、答案跃然纸上

  通过以上对法理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上述两则案例判决的正确性与合法性。在案例1中,束某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盗割电力导线,使公私财物遭到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中束某的犯罪金额为6000元,已经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但犯罪情节轻微,也并没有对居民的生活和生产带来严重的危害后果,所以量刑应该在第一档量刑幅度内考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人民法院对其判决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是正确的。

  在案例2中,冯某偷割正在使用中的裸铝线,虽然犯罪数额不是特别巨大,但造成了大面积停电的危害结果,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使公共财物遭受了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符合我国刑法第118条关于对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罪名,对其认定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罪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已经危及或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就可构成本罪,并不需要所危及的客观后果一定发生。当然危害结果是否发生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处罚或量刑,即通常讲的“结果加重犯”,刑法第119条就是对破坏电力设备罪加重情节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可判处死刑。

  2,本案中犯罪人实施了偷盗电力导线的盗窃行为,其行为特征也符合刑法第264条有关盗窃罪的规定,那为什么不以盗窃罪论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条规定:“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定罪。”这就是 “想象竞合犯择重处罚理论”,即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按处罚较重的的罪名定罪量刑。盗窃罪第一档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破坏电力设备罪第一档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案件和法律规定,按照判处较重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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