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的心理根源
刑讯逼供的心理根源
一、“有罪推定”的封建残余思想依然根深蒂固。
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在办案过程中,仍有许多侦查人员在潜意识里陷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是坏人、是有罪的人的影响之中,先入为主,从开始就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放在有罪的位置上,当出现拒绝配合调查,或者拒不承认时,就会认为这是态度恶劣,是公然对抗行为,不给点颜色不知道厉害,就会产生刑讯逼供的心理冲动。这样就会在心里自我暗示,觉得对于态度恶劣的犯罪分子不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能讲什么仁慈,打击犯罪分子就是为社会负责,不严厉打击就是对人民的犯罪等等。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并同时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涉嫌犯罪的人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他们都不是罪犯。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少数办案人员缺乏现代法制精神,拘泥于传统的“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观念,只是强调打击犯罪的需要,而忽视对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显然是极其错误的。
二、“一打案就破、案破免追究”的侥幸心理普遍存在。
这是认识上的一种错误,认为实施了刑讯逼供不费多少人力、物力、财力就可达到破案目的。在实践当中也确实有不少人尝到了所谓的“甜头”。有些涉嫌人员实施了犯罪行为就是死不招供、死不认罪,一经侦查人员对其实施了体罚或者肉刑,就和盘托出。所以很多人认为刑讯逼供虽然不好,是一种违法违纪行为,但却像“王致和臭豆腐”,闻着臭,可吃起来香。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种“一俊可以遮百丑”的行为,认为案子破了,立了功了,即使这样一些违法乱纪现象,作为领导来说也就不再予以追究了。所以,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很大一部分人把刑讯逼供当作是一种小节问题,只注重案件的办理结果,无视过程的合法性,认为只要是破了案,打击了犯罪,这样的小节问题就可以忽略不计。虽然,有个别负责人会说“下不为例”,但这其实是一种纵容行为,下次再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有可能会酿成严重后果。
三、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职业优势心理客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