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举证责任运用 第2页
笔者参看了一些中高级法院的判决,基本有两个特点:
1)、重证据,而轻常识推断。
在这一点上,感觉和基层法院的做法有点区别。
2)、不会把消极证据追加到原告身上。
不管是巧合也好,还是刻意为之,上级法院相对于基层法院更加慎重的不当得利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又加大了对原告的保护力度,是一种合理的平衡。
3、 法院总体上对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评估。
总体上法院对不当得利案件的判断,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笔者认为还是倾向被告比较多一点,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事实上并不像理论中所要求的仅仅需要证明有给付利益给对方那么简单,因为被告往往可以在各种可能支付的中找到一种合法支付可能,在这个时候如果原告方没有针对性的反证来反驳对方,法院往往会支持被告。
四、当事人及律师在不当得利案件中举证责任运用探讨
不当得利案件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在实践中被越来越多的律师及当事人归入于疑难案件行列,笔者尝试结合案例来探讨当事人及律师在不当得利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运用。
案例:甲与乙合作做生意,甲以其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丙名义与乙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丙乙双方各出资10万进货,首期各出资五万。合同资金通过丙的对公账号往来,如资金进入个人账号应即时转入丙的对公账号。协议签订前甲把他姐姐的个人账号及丙的对公账号已给了乙。协议签订后,乙当日上午即向甲交付现金5万,同时甲给了乙一张以丙的名义出具的5万元收据,收据上备注为进货款。当日下午,甲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本想打五万元货款给生意伙伴丁,结果因为误操作打个了甲的姐姐甲二。乙通过甲想要回给误打给甲二的五万元钱,但是被甲及甲二拒绝,乙遂起诉甲二,主张不当得利。
(一)、作为原告或代理律师,对不当得利举证责任运用 第2页探讨。
1、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对打错款的事实做充分的举证说明。
虽然该案乙可以很轻易地提供转账凭证,来证明有五万元钱汇给甲二;但是如果有条件应对误操作的合理性做充分的说明,比如可以打印出网上操作流程,乙和丁的合同等来证明当时存在误操作的可能,从而杜绝法官一开始就认为,误操作是不可能的。 jsp在线考试系统源码+详细设计说明书
2、运用提问,排除其他付款可能,确定对自己有利的争议焦点。
因为不当得利,需要排除其他合法支付的可能性。所以要善于在法庭上设置提问,排除一起排除的可能。结合此案,可以问甲二事先认识不认识乙,在得到否定回答后,可以最大限度地排乙和甲二的直接合法付款可能。最后争议的焦点就集中在该款是否为乙给甲商号丙的货款了。
3、针对庭审确定的争议焦点,预先尽量提供其他付款的反证。
案件争议焦点在可以预计的情况下,应尽量准备反证加以证明给付并不具有被告所主张的合法依据。结合本案,其实可以很轻易预计,因为甲跟甲二十姐弟关系,很容易串通,说该款是为乙丙的合同款,而丙是在收到乙通过甲二的账号支付的合同款之后,才开具收据的。显然这样的描述对甲二最为有利。预计至此,或者事后争议焦点确定到此,应尽量提供反证来反驳合同款的可能。比如,甲二账号并非合同上约定的账号,甲二收到该款之后,该款去向不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