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方式 第3页

  由于第三人在受让商业秘密时并不知道其前手对该商业秘密存在权利瑕疵,主观上无过错,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善意本身在时间上是个游移不定,有待明确的概念。尽管第三人在取得商业秘密时是出于善意,但他难以永远保持这种善意状态,因为一旦他在以后的使用、披露中被商业秘密权利人告知第二人的不正当获取行为,其善意状态将不复存在。鉴于善意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为公平保证交易各方,法律在赋予第三人善意抗辩权同时,必须对其善意进行时间上的界定,也就是要确定善意的准确时间。

  确定第三人之善意的时间标准有两种,第一,即时性标准,即以第三人取得商业秘密时的主观状态来确定其是否善意。善意第三人只须在取得商业秘密时是善意即可,在使用中是否为善意则在所不问,即使他以后获悉了其前手的权利瑕疵,也不影响其善意的成立。日本等少数国家采用此标准。第二,持续性标准,即以第三人使用、披露商业秘密时的主观状态来确定其善意。他不仅在取得商业秘密时须为善意,而且在以后的使用、披露中亦须始终保持善意,一旦商业秘密权利人将第二人非法窃取或违约披露的事实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终止,因而无权继续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否则将转化为恶意第三人而承担侵权责任。大多数国家采用持续性善意标准。

  在我国,第三人不知或者不应当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第 1 款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此时构成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善意第三人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之前,为使用该商业秘密,已投入巨额资金兴建厂房,购置设备,或已提出了大量资金用于调研,准备开发新业务,在此情形下,善意取得商业秘密的第三人被视为已实质性或损害性的改变了其自身状态。这种情形下,已实质性改变其状态的善意第三人有权继续使用该商业秘密,对其处以禁令是不公正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的,同时,也应给予商业秘密权利人适当救济,以实现利益平衡。

  商业秘密就是金钱,是财富,是无人能比的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就是以自己的商业秘密为根本,求得生存与发展。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背后,是经济利益的驱动。通过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方式的了解,能更好的打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使商业竞争走向良性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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