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前个人财产

浅析婚前个人财产
我国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是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由于分别财产制之下夫妻双方的财产始终分别拥有,因此对婚前个人财产的争议较少。而共同财产制之下夫妻双方婚前与结婚期间财产必须明确区分,但是实际操作中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往往难以区分,以致离婚市产生许多纠纷。

  要理清什么是婚前个人财产必先要理解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合法收益。要掌握这个定义必须必须理解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这个概念。一是时间点,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姻登记是这个时间点的起点的标志。夫妻双方的任何财产所有权的变化均以此为界限,之前的为各自所有,结婚后仍属于各自的财产。之后的是共同所有,属于有平等处理权的共有财产。无论是存款、不动产、金融资产皆以此时间点区分。二是所得,所得是指从外界新获得的(当然如果一方同意将婚前财产转为共同财产亦可),而且必须是完全拥有所有权。因此夫妻双方登记前就拥有的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均不为所得。所得可能有两种情况,分别是完全是在婚姻期间发生并获得所有权的和登记前发生到登记后获得所有权,这两种情况均可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理解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就很容易给婚前个人财产下定:婚前个人财产就是登记前,婚姻存续期间,婚姻结束以后夫妻双方各自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要把握好婚前个人财产还必须理解以下几点:

  一、在任何时候,夫妻一方对各自的婚前个人财产均有独立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对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拥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方无权干涉。夫妻一方可以不经对方同意任意处置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例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婚前存款用于投资,变卖婚前的个人不动产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所有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原则上也归所有方,但另一方对该行为做出贡献的除外。

  二、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在一起,不改变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由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为了便利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往往混合在一起。例如婚前个人的存款与婚后的存款共用一个存款账户,婚前的家具装饰收藏品与婚后的家具装饰收藏品同处一个居所等等。此种情况并没有改变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在分割财产时可按照婚前财产的定义将其区分,把握好财产获得所有权的时间点。如果涉及到财产的添附,则按照处理添附的法律规定进行析产。

  三、婚前个人财产形态的变化不改变其所有权性质。司法实务中,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常因形态变化而导致夫妻个人财产难于界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形态变化主要表现有:1、不动产变化为动产。婚前财产形态为房产,婚后出售该房产获得货币,婚前个人财产形态由房产(不动产)转换为货币(动产)。2、动产变化为不动产。婚前个人财产形态为货币、股票、股份、物品等,婚后以该货币、股票、股份、物品等转换为房产。3、旧不动产变化为新不动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婚前房产所得货币又购买新的房产,婚前财产形态由货币回归为变异(位置和价值)后的房产。4、旧动产变化为新动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婚前个人财产股票、股份、物品后购置新的股票、股份、物品。5、有形财产变化为无形财产(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经营权、股权等)。6、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经营权、股权)变化为有形财产。婚前财产形态的变化可谓千变万化,但无论形态如何变化,何时变化,只要其源头为婚前个人财产,则变化后仍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改变其所有权性质。至于变化过程中产生的孳息或收益,原则上仍属于个人所有,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有投入或贡献的,根据公平原则或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孳息或增值收益部分应当由夫妻双方共享,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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