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方式
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方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为WTO 成员国后,商业秘密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近年来,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数量呈不断增加的趋势,且案件涉及的标的越来越大,侵权的行为方式越来越复杂,对市场经济的破坏和影响也越来越严重。本文仅就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方式作以下探讨。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
1.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不为本行业或本领域的人普遍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其所有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未披露信息。
2.商业秘密的特征。商业秘密目前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除了具有前述无形财产权的特点外,与商标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主要表现在: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无形性。
二.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方式
因商业秘密侵权的隐蔽性、复杂性,往往不能有效的制止侵权,有效的对商业秘密的予以保护。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形式。
1.不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 1 项首先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项禁止他人对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取,一旦获取就构成违法,是否披露、使用不影响其违法性。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主要是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所谓盗窃,通常是指秘密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利诱,是指以给付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的方式引诱了解商业秘密的雇员、合营者、顾问及其他知情人员告知其商业秘密,实践中以高薪为诱饵通过挖走知情雇员而取得商业秘密的较为多见。所谓胁迫,是指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及其雇员、合作人及其他知情人本人或与知道商业秘密者有关的亲属等其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商业秘密的知情人交出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手段的规定是未穷尽的,除了上述三种行为方式以外,还可根据司法实践确定其他手段。实务上对不正当手段的认定应当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乎情理的行为为标准。凡是不符合商业道德、采取超出正当合理的方法而取得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都以不正当行为论处。而所谓其他不正当手段也就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三种手段以外,违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意愿,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其他违法手段。随着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如计算机窃密、电磁波窃密、照像机窃密、电话窃听、高空摄影、远距离激光扫描等等。所以不正当手段正是对纷繁的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现象的高度抽象和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