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方式 第2页
2.不当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披露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规定或约定而向他人扩散商业秘密,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社会公开商业秘密。非法披露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二种表现形式:一是不正当获取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向他人扩散。这类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继续。二是权利人以外的人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或权利人的保密要求,将其通过正当手段或合法途径取得或知悉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他人。这种情况下,尽管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获取是合法的,但行为人同时负有保密义务,行为人的披露行为就是违反这种约定或权利人要求的保密义务而具有违法性。
3.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非法使用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违反约定将其获取的商业秘密在各种有用的场合加以运用。其可能用于生产,也可能用于经营或销售及其他方面,但不管用于什么场合,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非法使用既包括非法自己使用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也包括非法允许他人使用。
4.第三人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第三人是指直接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外的人。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 第一人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第二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侵权者,和虽然获得商业秘密但违反保密约定或要求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违约者,他们的侵权行为要么是违约行为或是违法行为。第三人包括恶意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
(1)恶意第三人是指明知或者应知第二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不仅没有制止或向有关机关举报,反而实施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人,恶意第三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实质上同第二人的行为一样,也是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明知是一种故意状态,应知而未知是一种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在私法理论上,重大过失与故意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恶意第三人的明知行为和应知行为同等对待,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论。第三人故意获取、使用行为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规定,是保护商业秘密所必需的。但明知商业秘密的来源不合法,明知道是一项秘密,向他披露是错误的,而仍去获取、使用、披露,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一规定,对规范当前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要求第三人(主要指后雇主)应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因雇佣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的人员而损害该人员前雇主的商业秘密。此外,它还要求技术贸易中的需方应对技术来源和转让方的主体资格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如果第三方应知或明知技术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转让他人的技术秘密,那么第三方的受让行为就可能被视为共同侵权。
在日益增多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已不再局限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和侵权人,还包括出于善意从侵权人那里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由于涉及到法律上的利益均衡及价值判断,有必要对善意第三人有明确的区分,如何确定善意第三人的责任一直是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各国立法也分歧严重。
(2)善意第三人是指当第二人违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违约泄露商业秘密之后,第三人不知且也没有理由会知道第二人违法,从而善意地从第二人那里接受了商业秘密,甚至加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