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工程权属探究 第3页

  (一)立法完善

  国家应尽快对现行的防空法进行修改,对人防工程的概念、所有权、使用、维护和管理等做出具体规定,明确人防工程的法律地位,正确处理人防工程涉及的财产关系,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模糊问题。只有解决了人防工程涉及的政府和政府之外的民营投资主体间的财产关系问题,才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才能提高民营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才能使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行使管理的职能,使人防工程的建设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工程属国防工程的组成部分,保障人民的防空权利及履行防空义务的重任由国家担负。其本身特性决定了开发商或业主无法享有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工程的所有权,应由国家行使所有权。开发商投资建设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工程是不争的事实,但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投资者对人防工程仅享有使用权、管理权及收益权,并不享有所有权。

  (二)确权颁证

  对于产权关系不明晰的人防工程应在确权后给所有权人颁发产权证。对于投资主体和产权关系明确的人防工程应及时颁发产权证。

  目前许多城市的人防工程没有办理产权证主要原因据说是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才是“房屋”,没有对地下建筑物进行法律定性,所以无法办证。 对此,笔者认为不能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条文进行片面或狭义的理解。房屋作为一个建筑物整体它必然建立在地表浅层或深层的土地之上而不可能建立在绝对的地表之上,因此不能以地表为标准将房屋从概念上或法律上划分为互不关联的“地下房屋”或“地上房屋”。况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它法律并未禁止为地下建筑物确认产权并办理产权证。所以,不给包括人防工程在内的地下建筑物办理产权证的做法,是错误的。

  (三)加强人防行政管理

  制定、修改法律的过程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完全依靠立法来解决人防工程的纠纷是不现实的。在现阶段,业主们因人防工程产生的纠纷大部分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人防部门不仅在人防工程使用许可过程中需要严格审查,在人防工程的使用过程中也应该加强监管。另外,人防工程部门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人防工程维修资金,统一由人防主管部门归集,部分已经由开发单位或物业企业受让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可以对其追缴人防工程维修资金,按照其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具体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避免“人防工程都是聚宝盆”的收益纷争。人防部门要对人防工程使用权进行登记,建立人防工程使用权登记的档案管理,办理人防工程使用权证,建立人防工程使用证年检制度,明确和完善建设和使用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完备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体系,促进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保证人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杜存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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