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工程权属探究 第2页
关于这一观点,目前也有司法判决加以支持。2003年11月12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全国首例判决――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这是《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对车库权利归属问题作出的一个典型判决。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市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1998年9月,开发商在申报时,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其按规定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库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以“地下停车库是小区配套共用设施,应属全体业主共有”为由,多次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但开发商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2003年6月,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星汉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原告所代表的全体业主所有。2003年11月12日,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合议庭根据相应地方法规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在该案例中,南京判定地下车库归业主所有。
观念二: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工程所有权应归开发商所有
此种观点认为,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工程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开发商。主要理由有:小区车库是可以与其上面楼层分开而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也可以作为独立的财产并成为单独的交易客体。 小区车库不必遵循从物的一并转移法则。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的“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确立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原则以及部分地方立法确定的“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开发商直接投资建设民用建筑人防工程,理所当然享有其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
观点三: 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工程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
此种观点认为,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另外,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因此,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工程所有权理应属于国家所有。
三、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工程权属混乱的原因
关于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人民防空法》中没有明确,该法第5条第2款仅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国家立法虽然倡导人防工程投资主体多元化,但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避而不谈。
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仅对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的权属登记做出规定;有关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虽对小区配套设施予以规定,但未对人防地下车库是否属于居住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做出界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当事人可通过出售、附赠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从形式上而言,该条确实为小区车位正名了身份、确定了流转规则。但从实践操作而言,该条规定的模糊用语、指向不明使得明晰产权、保护产权、定纷止争的功能大打折扣。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虽将小区车位车库归属交给当事人约定,但却没有规定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的小区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造成了实践操作中的难题。但是在实践中,约定不明和没有约定的现象却十分普遍,因此造成的矛盾也是不可避免,给将来的司法实践留下诸多“隐患”。虽然《合同法》第61条提供了补救措施如协议补充、参照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等,但是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立法者或法官又得重新面临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因此,《物权法》没有规定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的小区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成为该条款的一大失误和遗漏,需要加以改进和明确。
在实际运作中,某些企业开发建设人防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就开始委托人防主管部门进行预售、抵押登记。然而,人防主管部门由于没有得到相关法律授权,不具有预售、抵押登记机关的法律地位,如果出现经济纠纷,就会承担责任和风险。另外,有的地区国土房管部门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随同房屋的产权证一起发放,有的地区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产权发证工作没有进行统一管理,大多数地区人防主管部门都未建立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制度。
四、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工程权属问题若干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