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的心理根源 第2页
从刑讯逼供产生的人格心理特征来看,侦查办案机关的职业高尚,受人尊敬,“罪犯克星”的形象在人们的心目中是强者的形象、威武的形象。人们在心里的崇拜,是许多人希望自己能够从事侦查职业的心理基础。同时这种心理基础又能诱发人的表现欲,当这些人接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尤其是有他人在场的时候,就会利用犯罪嫌疑人为对象,来充分表现自己执法者的形象。他们严肃的表情,严厉的语言,容易引起对方的情绪反射,出现对抗的局面,达到一定的程度,就有可能激起审讯人员的暴力情绪,就可能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职业病”,作为侦查人员如果不能经常进行自我心理调整,认清形势、摆正位置,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将会不由自主的产生急躁心理,导致态度恶劣、简单粗暴。这应当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对处于一线的侦查办案人员定期的进行心理辅导、转岗换岗是十分有必要的。
四、“重口供、轻证据”“重结果、轻程序”的陈旧观念,仍然难以根除。
虽然我们一直在讲不能重口供,应当重其他证据,但在实际办案中,我们侦查人员总觉得没有拿到口供心里就不踏实,好像这个案子还没有破,什么时候嫌疑人招供了,这个案子才算破了。检察人员认为没有口供心里不踏实,甚至审判人员也觉得没有口供最后判的时候不踏实。这是一种“口供情结”,是几千年司法实践沿袭下来的一种错误观念。在司法实践中,某些侦查人员由于对案件情况的认识不清楚,产生主观臆断,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事实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经验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做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地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也有的侦查人员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甚至认为只要拿到口供,查找出犯罪事实,过程都是次要的。其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实,这些都是一些陈旧错误的观念,我们办案不能说就围绕口供来办,也不能说只讲求结果,其实,现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新政策、新做法值得我们很好的借鉴。比如像“零口供”的提出、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等等,我们应当淡化口供作用,严格办案程序,如果能真正在潜意识里根除“重口供、轻证据”“重结果、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刑讯逼供就会得到很好的遏制。
五、“立功心切”与“破案难度加大、审讯技巧匮乏”之间的矛盾,是导致刑讯逼供的一大心理诱因。
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秘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人员素质、技术装备、组织管理、技术水平难以适应犯罪水平的快速提高,加上一些侦查人员急于在办案过程中表现出自己的能力,常常会被迫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以突破疑难案件。审讯技巧的匮乏也是刑讯逼供产生的重要根源。当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锋的时候,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的作用,不会轻易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此时侦查人员如果自己的审讯技巧不当,无法消除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就处于骑虎难下的境地,自己的面子下不来,又不想让别人看出自己的无能,压力便迅速转化成暴力,于是就出现了刑讯逼供。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经常会有上级领导出于对案件的关注,不断施压,这一方面可以起到督促加大办案力度,迅速破案的作用,另一方面则有可能因为给侦查人员的压力过大而导致简单粗暴,刑讯逼供。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影响办案人员的心理因素还有很多,如家庭问题、工作问题、人际交往、社会环境、个人情感、领导关系等等。这些问题都能给办案人员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如果无法及时进行心理调整,就会迅速积累,最终会在办案的过程中发泄在犯罪嫌疑人身上,导致刑讯逼供的发生。要根除这些心理问题并不容易,每个侦查人员都有其自有的心理特点,只有在充分探讨、研究每个侦查人员产生刑讯逼供的心理根源 第2页,认清缘由,对症下药,才能逐步减少这些因素对侦查人员的心理影响,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