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16条适用范围

《物权法》第116条关于孳息归属的规定看似简单明了,但究竟在多大范围内可以适用该项规定来确定某物所有权的归属,理论上仍不无探讨之余地。造成《物权法》第116条适用范围不确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孳息及其属概念范围不确定。虽然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作为法律概念已在我国的多部民事法律、司法解释中出现,但迄今却没有进行过准确的法律界定,而他国相关立法例也各不相同。这就导致一方面几乎每个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的人都对孳息及其属概念耳熟能详;可另一方面,究竟何谓孳息、何谓法定孳息、何谓天然孳息,学界争议却很大。从逻辑上来说,某物的归属适用《物权法》第116条的前提是该物属于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物权法》在未就孳息及其属概念进行界定的情况下,其第116条通过两款分别直接规定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必然造成该条规定适用范围上的不确定。

  第二,《物权法》第116条与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效力问题。《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已有若干关于孳息归属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例如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孳息返还、担保物的孳息收取、《合同法》第163条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移转前后所产生的孳息归属等。《物权法》颁布以后,其本身也还有若干涉及孳息的规定,包括关于担保物所生孳息的收取和抵偿、关于被无权占有的物所生孳息的返还等。这些规定与《物权法》第116条相比往往属于特别规定,在法律后果上也并不完全一致。这些特殊情形下能否适用物权法第116条,也值得探讨。

  因此,为准确适用《物权法》第116条,一是必须对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进行准确的概念界定,二是必须明确《物权法》第116条与其它有关孳息归属的法律规定各自的适用范围。

  二、孳息的概念界定

  (一)天然孳息是否限于天然产生

  天然孳息是依据原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并不排斥天然孳息的产生经过人工培养、种植、饲养等生产投入。例如果树上结的果子,不管是经过人工培养而成还是自然生长,与果树分离后均属于天然孳息。至于孳息与原物分离的原因是瓜熟蒂落还是人工摘取均不予考虑。我国《物权法》上虽然没有所谓的“人工孳息”的概念,但是认可经人工生产所得的孳息。必须指出,人工培育而成的孳息与加工物不同。加工是指将不属于自己的物,改变原来的性状产生新物,实际上也属于通过劳动创造新物,只是原来的物(加工的原料)不再存在。这样,加工除了是针对不属于加工人自己的物这一点之外,还必定导致原来的物灭失。而孳息与原物分离之后,原物仍然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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