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和法律控制 第4页
经查阅资料,我赞同陈莹莹老师在《浅议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与调整范围》一文中对行政程序法所作的构想: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行政机关与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的程序权利与程序义务、当事人和其他程序参与人的程序权利与义务);第三章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程序的开始、调查、证据、陈述意见、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期间与期日、送达、费用);第四章具体行政程序(行政立法程序、行政规划程序、行政调查程序、行政征收程序、行政强制程序、行政合同程序、行政指导程序、行政补偿程序等);第五章法律责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后果);第六章附则。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法律责任章节,要完善行政程序违法机制,对现有的违反行政程序的责任进行完善,行政主体的程序违法责任不应仅限于认定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还应包括物质和精神赔偿的责任;如因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还应承担不当利益的返还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论文网http://www.lwfree.com/
(二)执法上的控制
1、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功能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可以作出撤销的复议决定,当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仍需重新处理时,适用撤销并责令被申请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行政复议属于行政领域的内部制约机制,是对行政滥用职权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选择性前置程序,其有效适用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高效地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行政人员正确行使职权,一般基于两个前提:一是行政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能够对行政法律法规及其目的、精神和原则进行正确理解;二是行政人员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能够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来公正地行使职权。当前,行政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不高。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采取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方式,将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从源头上改善现有的行政机关人事构成。其次,对于现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纪律,明确责任,建立起有效的考核制度、奖惩制度,从而提高整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另外,实行行政人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对行政人员的人事行政轮换、回避、兼职及离职后的限制等方面作系统的规定,亦不失为从侧面控制行政人员滥用职权的好手段。
(三)司法上的控制论文网http://www.lwfree.com/
司法机关对政府行政滥用职权的控制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对行政滥用职权进行的司法审查。
1、行政诉讼方面
行政诉讼将行政滥用职权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对行政滥用职权进行司法控制的有力支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滥用职权情形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现实中,由于立法的缺陷,超越职权的赔偿问题是纳入行政侵权赔偿范围的,应按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处理。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滥用职权行为都会给特定的行政相对人造成伤害,如“权钱交易”时,行政主体侵害的利益不是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而是国家利益或者法律秩序,行政相对人甚至可能获得不当利益。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国家诉讼制度,此时虽然行政主体的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可以被追缴,但行政相对人获得的不当利益却无法收回。因此,我认为在行政滥用职权的责任追究中应当建立不当受益者的利益返还责任,让通过行政滥用职权而获得利益的行政相对人返还所得到的不正当利益。
2、刑事诉讼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前所述,虽然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的范围不尽相同,但行政人员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的,都可以而且应当通过检察机关侦查、提起公诉,坚决追究其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决不允许以只追究政纪责任代替。这样,就能够使刑罚与行政处分紧密接轨,以刑罚的威摄力来促使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但是,刑法设定滥用职权罪的目的是追究滥用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对行政主体本身并不认定为犯罪。对此,笔者建议将滥用职权罪规定为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要追究行政主体的整体责任,又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个体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激励行政主体更加严格规范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四)加强法律监督论文网http://www.lwfree.com/
充分发挥我国现有行政监督体制的监督效力,是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是多方面的:内部监督有上下级之间的一般监督,监督机关和审计机关的专门监督,外部监督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共产党、民主党派、政协的政党监督,人民群众监督,以及新闻等媒体构成的舆论监督。可见,我国实际上已形成了一个由不同层次、地位、角度、功能等各种监督方式构成的多元化行政监督体制,尽管在某些方面仍分工不够合理不够清晰,以致效能逐层递减,整体显得粗放,监控缺乏权威性和协调性,但是,我认为只要在某些方面稍加优化,这种行政监督体制还是能够胜任对不同行政主体出于不同动机、利用不同手段、造成不同危害后果的滥用职权的监控工作的。此外,我国还应当制定一部统一监督法,在现有的《监察条例》、《审计法》等专门监督法之外,就大量存在的一般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内容和形式、效力和结果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把各监督主体“编织”起来,构成强有力的监督网。
四、我国现今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控制行政滥用职权已然成为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和法律控制,让行政人员和人民群众可以很好的认识行政滥用职权并防范行政滥用职权现象在我国的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