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和法律控制 第3页

二、行政滥用职权的危害

  在当前我国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大方略下,行政滥用职权不仅影响党和政府机关的形象,损害党和政府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信,而且会导致公众法律信念的淡漠、社会风气的败坏和道德水准的降低,进而导致政府政令不通、地区经济发展滞后、社会矛盾加剧,危害社会发展进步。此外,行政滥用职权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索贿受贿犯罪,为权力腐败提供了温床。控制行政滥用职权已然成为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要对行政滥用职权严格实行法律上的控制。

  三、行政滥用职权的法律控制

  行政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繁杂多样,违法程度轻重不一,使得对行政滥用职权的控制比对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控制更困难。又由于行政职权滥用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控制,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包括立法控制、司法控制、执法控制和法律监督四位一体的行政控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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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完善行政组织立法

  我国现行有关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公务员法》等。这些基本法律存在比较突出的缺陷,主要表现在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不明确,行政职权构架中还有许多职权交叉重叠而多头管理又责任不清的“挤角”,如公安、卫生、城管、道路管理等部门均有权对占用路面的个体摊位进行处罚;也有缺乏协调配合,以致大家都不管的“死角”。 上述情况极易造成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范围混乱,从而为行政滥用职权留下“契机”。因此,亟须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我们可以根据《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原则规定,制定出各类具体的行政主体组织条例或通则,对各自的性质、地位、任务、组织、职权、责任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实体法中划清各类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并且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原则规定,制定出相应的法规或工作规章,对有关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的各项管理也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对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监督能够真正实现。

  2、限制自由裁量的范围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是行政管理面日益扩大和行政活动日益错综复杂的客观需要和必然结果。赋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弥补立法上的不足。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存在于日常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存在严重不足,有的规定过于概括、抽象,有的规定裁量幅度过大,难以掌握,加上行政自由裁量权与生俱来的广泛性、灵活性,被滥用的可能性极大。但我们仍可以通过严格规定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目的和程序,缩小行政裁量自由度,减少行政权被滥用的机会,保证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首先,应提高立法质量,尽可能减少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多过滥。其次,我们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必须保留的自由裁量权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幅度大的行政处罚应制定出不同的法定适用条件和档次,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3、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时限等的顺序过程。合理的行政程序,可以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不受侵害。现代行政法律体系一般由行政实体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三部分组成。行政实体法从某种意义上讲仅仅是行政主体用来实施管理的法,而不是用来管理行政主体的法。单凭行政实体法并不能真正有效地防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力。因此制定完善的行政程序法是防止行政滥用职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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