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质量责任保证条款

国际贸易发展到今天,对于中国的出口商来说,面临的仍然是一个买方市场,尤其是中国部分出口企业在从OEM阶段走向更高阶段的自主品牌建设时,往往受到国外买方的各种恶意打压。而中国出口企业普遍不重视贸易合同,尤其是贸易合同中的义务条款(责任条款),因此国外买方以质量问题、多种反索赔主张进行巨额扣款的情况就频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频发生。面对这种情况,国内出口企业亟需转变观念,高度重视贸易合同的签署。在贸易合同的签署过程中,除了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利之外,还应当注意出口商作为卖方的义务和责任的限定,以防被买方无限制地追究过多的责任。在这里,就经常容易成为反索赔理由的质量问题,与大家分享一下在贸易合同中如何设定质量责任保证条款。

  (一)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即我们经常所说的质保期间,买卖双方应当对货物的质量保证期间达成共识,超过此质量保证期间的,则不应存在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的拒收或拒付或反索赔之情形,而应归入售后服务阶段或由买方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二)质量异议期

  在普通商品的贸易中,如果买方在质保期间过后10年才向出口商提起质量异议,那么对出口商来说将在举证上带来很大的困论文网http://www.lwfree.com/ 难;且对于某些更新换代较快的产品,出口商也可能由于无法满足买方提出的更换、返修等要求而被恶意索赔。质量异议期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质量异议期内发生质量责任事由的,买方如主张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三)赔偿责任限制

  我们经常会从新闻媒体或者行业内了解到,国外买方尤其是欧美的买方经常向中国出口商提起巨额反索赔请求,反索赔金额可能远远超过了合同货值。建议在出口商和买方之间事前通过约定违约金(固定金额、定比例约定或以计算方式约定)的方式,尽量避免出现买方将下家的反索赔金额加诸出口商身上之情形。  (四)禁止直接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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