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缺陷及完善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缺陷及完善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缺陷不言而喻.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不可避免地存在种种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刑法某些条文之中,存在大量模糊性概念和条款 如刑法总则第20条第三款关于公民享有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就存在某些概念模糊、语义不清、逻辑混乱的问题,导致其可操作性降低。例如:对于“行凶”这个词语,它具体含义如何从内涵到外延,我国法律均未明确规定。它是否包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等,这些均未得以明确。这显然是与罪刑法原则的要求相违背的,并且直接限制了公民对无限防卫权的行使。

    第二。罪名尚不够完备。尽管新刑法规定了400多个罪名.但仍不够完善。例如,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个罪名的对象是妇女和儿童(不满l4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当拐卖对象是l4—18周岁的男子时,是否构成犯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罪呢?由于我国刑法对此尚未作出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其显然不构成犯罪。这样便会导致许多人钻法律空子,专门从事拐卖14一l8周岁男子的行为。因此,对这种应规定而未规定的罪名.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加紧完善。

    第三,某些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不详,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如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并未对“危害公共安全”做出详细说明,导致刑法理论界对此有不同见解。如有人把“危害公共安全”解释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和重大财产安全”;也有人解释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之所以产生上述不同见解.主要因为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

    第四,部分犯罪法定刑幅度过大的矛盾比较突出。如某些罪名的法定刑为3— 10年,少数罪名的刑种跨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极少数罪名跨四个刑种。再加上某些刑法分则条文仅规定了幅度过大的刑罚,但没有规定任何具体的罪状。这样就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仅使刑法明确性减弱,而且使司法标准必然不统一。这将不利于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顺利实施。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完善的途径第一,在立法环节上,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之所以存在上述种种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立法技术.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刑事立法上的合理经验,有选择的加以利用,加强立法工作,不仅使刑法规范得以明确化,又要使刑法典本身较为超脱,能够保持其稳定和适应性。另外.还要规范立法用语.避免法律条文上的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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