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实践点 第2页
号召广大党员法官勇于承担重任、敢于严格执法、善于破解难题、甘于吃苦奉献。四要选准载体,继续把“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作为基层法院加强队伍建设、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载体,紧密结合队伍现状和审判、执行工作的岗位性质、特点,强化教育培训、转变司法作风。要把学习贯穿整个主题实践活动的始终,学理论、学政策、学法律、学业务、学历史、学科学,带着问题学,结合实际学,通过学习拓展法官的知识层面,把每一位法官都打造成一专多能的复合型法官,从而有效促使司法能力提升。自去年以来,县法院以建设学习型机关为目标,开办了“法官讲坛”,每周五下午,邀请领导党校教授、上级法院法律专业人士讲课的同时,给本院的每一名法官提供均等的展示才华和技长的机会,实践证明,“法官讲坛”充实了队伍建设的内容,助推每位干警司法能力提升。
二、强化能动司法,提高服务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指出:“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不能因循守旧、被动应付,而必须主动服务,积极作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司法的过程并不是简单的对照法条得出结论“投币机”般的操作过程,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司法必须遵从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司法必须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能动司法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经济结构调整、转变过程中的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传统案件在具体、内容和环节上出现了新的难度,新类型案件的解决需要寻求新的途径。案件处理过程中,在依法的前提下,既要考虑社会稳定,又要考虑经济发展,既要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社会对裁判的承受限度,因此能动司法具有广泛的国情基础。
当前还有部分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判,很难达到案结事了,受儒家思想、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商业规则等非法律因素长时间的浸润影响,个别案件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判决难以接受,办案过程中,需要法官因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案制宜,用调解的办法和谐解决,以达到双方满意的良好社会效果,因此说能司法具有深厚的司法基础。
能动司法以为人民群众、为经济发展、为社会稳定服务为目的,能动司法的过程应当充分体现为经济发展提供的政策服务、为社会稳定提供的保障服务、为知识产权提供的科技服务、为弱势群体提供的热情便捷服务,通过能动司法、有效服务,把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三、突出以人为本,强化便民利民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所在,三项重点工作的推进离不开人,同时也是为了人。无论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还是内部管理创新或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都要把人的生存、成长、发展、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体现对人的教育、尊重和关怀。
在诉讼的初始环节,就为来诉来访的群众提供热情便捷服务,尤其是基层法院,要立足辖区现情,从细微处做起。4月份,法院设置了立案信访便民服务窗口,加强诉讼引导、诉讼流程介绍、查询咨询服务、风险提示、首问负责、公开承诺等工作,一声问候送去春风般的温暖,一杯开水消融心头积淀的冰川,一把椅子解除路途奔波的疲劳,一支钢笔记下依法表达的诉求,一腔热情驱散额头凝重的疑云,文明接待树立起人民法官的司法公信。结合某些当事人的特殊情况,推出了“假日法庭”,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无论工作日还是节假日,均可即时开庭。
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进一步弘扬“马锡五审判方 式”,深入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大力推广巡回审判,积极开展了送法下乡、进村、入户活动,把法庭开到离老百姓最近的地方,最大限度地给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切实减轻当事人的奔波之苦。自去年以来,县法院共巡回审判案件630件,受到了辖区群众的普遍好评。
今年拟对标准化审判法庭进行内部装饰,我们将充分考虑对残疾人的关心和重视,
尽力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通行条件。
在平时工作中,进一步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诉讼要求,尽可能多的给予属于弱势群体范围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申请人司法救助,近三年来,我院共给予30多名弱势当事人司法救助46万元,使部分长期上访缠访的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置。
四、多措同步并举,化解社会矛盾
基层法院的主要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全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反映,基层法院要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就必须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执行、涉诉信访处理等职能作用。
在刑事审判中必须把握好宽严的重点和幅度,把握好同类型犯罪的量刑标准,推进量刑规范化,通过刑罚的手段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在民事审判中要妥善审理好民间借贷、损害赔偿、教育、医疗、住户、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劳动争议以及涉农等类型的案件,依法妥善审理好调结构、扩内需中发生的各类合同纠纷、融资纠纷、公司清算、企业破产、股权纠纷、税收征管、基本公共服务等案件。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要坚持监督与支持并举,依法支持合法行政行为,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力的关系,积极推动完善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力促官民和谐。
执行工作是整个诉讼的终端程序,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实质、关键环节,“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解决执行难是基层法院维护法律文书的既判力、权威性、化解涉诉当事人矛盾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法院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通过集中执行、法警参与、交叉执行、审计执行、和解执行、媒体曝光、联动机制等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执结各类案件960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但执行案件一直是“清了又积,积了再清”。从内部原因分析,存在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执行装备落后、执行方法艺术、执行程序不规范、消极执行等问题;从外部原因分析,也存在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执法环境有待改善、联动机制运行不畅等问题;从法律和机制层面上看,还存在执行立法滞后的问题。对抗拒执行、妨碍执行、不配合执行的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完善机制。
基层群众常按民间风俗习惯行事,给基层法院办理案件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成“规”不成文的风俗与法律规定存在差距,是客观存在、无法回避的现实,对法官的综合处置能力提出的新的挑战和考验,同时也给法官调解带来了机遇。去年以来,最高法院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确定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工作原则,实践证明,用调解的办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是切实可行、卓有成效的,是社会广泛接受和认可的,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当前我们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的。用调解的办法可以解决依法裁判,但当事人不予接受认可的诸多问题,也可以实现裁判无法达到的社会效果。,法院调解结案1167件,调解率67.8%,这些案件无一上访缠诉。有一起274户农民状告某企业环境污染案,两次开庭未果,最后以调解方式结案,避免了矛盾升级和群体事件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调解是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高效益的审判方式,可以贯穿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可以覆盖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轻微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每一个环节,甚至可以延伸至立案、再审审查阶段。需要强调的是,调解工作也需要以合法为前提,遵照法律关于调解的规定办事,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优先调解的同时,明确调解的时限、要求和程序,不能无限期调解,更不能草率调解,必须切实保证调解的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