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不合理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法不合理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自 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一直备受争议,其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条款,从立法角度来看,本人认为是属于“合法不合理”的典型范例。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以上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已经写入法律并已实施,其合法性毋庸置疑;但经仔细分析,该项规定其实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一是规定过于超前,对劳资关系稳定起了反作用。应该来说,政府立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可厚非,但法律的制定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只有切合当前国情的法律才是合理的法律,反之则不合理。《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的规定显然超出了当前的国情状况。当前正处于“经济转型”、“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即便是生产型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也未达到很高的比例,服务型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更是低下。因此,该项规定的出台,导致了大量的劳动争议喷发,广大企业有措手不及之感,最后受害的还是普通劳动者。
二是导致了劳动合同的福利性。劳动用工是市场经济行为,劳资关系是现代化大生产过程中的一种契约关系,两者只有通过双方自愿达成的公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才能够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从而促进企业生产和员工待遇的双赢。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使劳动合同的签订成为了一项福利政策,造成部分企业的抵触,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合作环境。
三是导致了企业突击裁员,规避风险。由于《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少企业纷纷突击裁员,裁员的主要对象正是工作年限接近10年或已签订过一次劳动合同的员工。当年深圳华为的裁员行为备受瞩目,其他一些企业也纷纷效仿,从而造成了大量劳动者失业,损害了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反而造成了劳资关系的动荡,与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初衷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