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反对的有效性和无效性问题
婚姻反对的有效性和无效性问题
一好朋友说她的父母反对她对于婚恋作出的选择。我觉得这种反对无效。原因有**。首先,她们互相喜欢。第二,她的选择对象品格上没有问题,即是说客观来讲是个好人。第三,她的父母对人生的理解程度并非比她深。
首要声明的是,本人不是一个提倡婚恋绝对自由的人。所以对这样一件事的看法应该是比较宽容和就事论事性的,至少不至于有因偏激非理性的立场。婚姻自由,于道德并非全有益,其只是法律上的一般原则而已,对于富于变化的生活来讲,它是不太感性或者说人性化的。但其实它也不是很理性,因为有很多的人以这个词为借口,破坏了和谐健康的人性和道德,酿出自己和社会的不幸。所以,估且不表。
还从感性和理性两方面来论及它吧。
首先,人的感情认知是需要一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定的自由的,也就是说感觉这样好,就不必多方顾虑。只要不任性而为,冲动行事,感性对于人的幸福指数提升是有绝对好处的。婚恋,显然具备了对世界感性认知这样一个属性。所以对于非冲动而为的思想健康婚恋行为,“反对”往往成了不道德。这个道德尺度评判在人们对梁祝和牛郎织女等传说的议论中可以稍窥其实。所以从感性上来说,具备本文开头所列前提的婚恋,反对,我觉得是无效的。
其次,从理性方面来看。其反对是否有效呢?我的见解是无效。还得回归到所列的三个条件。理性,无非是讲明白道理,书面点讲叫理清价值判断。那么,如下
互相喜欢,这个在作为理性讨论因素似乎不够严谨。其实不是。互相喜欢,对于婚恋行为的价值判断具有特别意义。本来,“喜欢”是一个感觉词,但是对于婚恋这样一个“幸福”话题,其价值判断的标准化意义是很高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理性标准的一个特定内容。有些含有感性意义的词,其作为价值判断效果甚大时可以作为一个理性因素加以提取引用。
然后是婚恋对象的品格没有问题。这种情况的反对,显然是一个没有正确婚恋价值判断标准的导向性错误。虽然这种反对表面坚持理性批判的结果,但价值判断混乱,显然有悖前面所说的理性。是一种伪理性。
第三,作为常识,在理性判断面前,拥有足够的认识水平是十分关键的。否则不能承认其决策的权威性。
古人之言,意义重大。但是综上,我们认为,在感性和理性上都失去其力量支持的反对是无效的,是无道理的。当然,婚姻,是具有复杂社会性的人类行为。我说的无效反对是针对婚恋本身的,而非政治的或经济的结合。我认为父母对儿女婚恋行为的反对应该是基于正确价值观及幸福观指导的,有其既定目标的行事(目标是导向幸福及帮助儿女警戒外来伤害)。同时,应该使自己的子女在未来新组家庭时刻保持必要的独立性以拥有抗击来自婚姻变故的能力,这是父母提出反对的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