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实施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经济法的实施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摘要: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式和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对中国经济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只有更新经济法的理念,找准经济法发展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契合点,才能使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经济法和谐社会发展
经济全球化在带来全球经济趋向一体化的同时,也必然带来经济交往规则的全球化。经济全球化既使得中国的经济转型面临着新的机会和挑战,同时,也给中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和学理研究带来了新的课题。如何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促进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即为本文探析的核心所在。
一、和谐社会构建对中国经济法的新要求
从价值论的角度分析,价值是以人的需要为前提的。把人作为揭示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能折射出和谐社会的内在价值。和谐社会的内涵理应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和谐社会”是社会资源兼容共生的社会;第二,“和谐社会”是社会结构合理的社会,社会结构合理是社会和谐的前提;第三,“和谐社会”是行为规范的社会;第四,“和谐社会”是社会运筹得当即“社会整合”的社会。当前,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点,是促进社会群体利益的协调,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动力和必然要求就是构建法治国家,特别是重视经济法制的建设。笔者以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经济的和谐,而经济和谐的本质在于市场机制与国家机制的和谐。市场与国家是近现代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两大动力机制,共生于人类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中。其中,市场是经济发展的原生机制,国家是维护社会生产得以正常进行的外生机制。经济法要做的就是在社会经济运行的系统中,使市场和国家机制各行其是,各尽所长,并在相互配合的基础上相得益彰。市场机制和国家机制是一对矛盾体,二者对立统一,即实现二者的和谐,兼顾市场与国家二者的共同发展。因此,笔者认为,从经济和谐的角度分析,构建和谐社会与经济法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经济法制度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经济法平衡市场机制与国家机制的配合。
二、中国经济法的新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国经济法的新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经济全球化趋势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主要表现为经济法的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契合:(一)经济法的人文社会责任理念与和谐社会的以人为本理念的契合。和谐社会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脉相承的,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由此可见,“以人为本”中“人”多与“民”联系,因此,以人为本理念明显区别于民法本质中的个人利益本位,而恰恰与经济法中的人文社会责任本位相契合。关于经济法的本质与理念,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但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强调社会责任本位的本质精神为经济法学界所公认。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的本质和理念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笔者认为,中国经济法集中反映了以人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为一体的人文理念,也就是说,中国经济法的理念包括以人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三项基本要素。浅论经济法的实施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经济法之所以能够存在和迅速发展,就在于凝聚了以人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的人文理念,顺应了当代社会发展的潮流。这种理念,应当贯穿于经济法学的各个领域,成为研究经济法的基本价值观。由此可见,社会责任本位理念可以说是以人为本、平衡协调的进一步落实,而其处处体现出的“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对社会共同尽责”等字眼,更是与和谐社会理论中的“以人为本”、“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等精神不谋而合。(二)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本质和构建和谐社会对多元化利益协调的客观要求之契合。我们要达到“和谐社会”的理想状态,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就必须客观面对并合理解决社会多元利益、多层次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实际上,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正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认识到现实的矛盾和冲突之后有针对性地提出的。认识到现实中的矛盾和冲突,就必须寻找合理的解决途径,否则,构建和谐社会必将成为一种奢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望。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但是,由于法律部门的个性差异,其对平衡理念的追求也不相同。能够适应调整多元化利益、构建和谐社会之重任的主要法律部门惟有经济法。因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经济法作为协调解决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矛盾以及协调解决与社会整体利益直接相关的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矛盾的法律部门,其天然的平衡协调之本质决定了其应当责无旁贷地担负起重任。也正因为平衡协调原则能把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所以,我们将平衡协调视为了实现经济法以人为本核心理念的手段和保障。(三)经济法治理“两个失灵”与构建和谐社会对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之契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党和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必须提高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这些要求可以集中归纳为对党和政府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与政府有效行使管理能力的要求。而要做到这两点,关键在于如何很好地解决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而治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恰恰是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也是经济法的天然使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就是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进行综合调整的结果。而目前,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必须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但政府的适当调控也是客观需求,应当由“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两者有机结合。惟有如此,方能成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当今中国的实践屡屡证明,实现两者之有机结合是相当困难的。因此,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规律告诉我们,经济法正是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此种需要。综前所述,构建和谐社会与中国经济法的新发展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法的理念由维护经济自由、确保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衡平利益分配等向协调全球经济关系、防范全球经济危机、增进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转变,这既是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的趋势要求,也是当代中国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