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课程设计心得 第2页
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应提供祥勘资料,没有祥勘时也应提供初勘资料。
编制招标文件时,招标代理机构对项目概况的编制应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查找,或由施工图纸中查找和计算出。
二、确定承包方式
此处介绍的是按承包范围分的几种方式(施工阶段):
1.全过程:为高阶段承包方式。从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开始,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一个总承包单位总包,即从项目设计开始直到竣工验收交付给建设单位(习惯上称“交钥匙”)。
2.全包:包工包料。
3.包部分:包工包部分料。
4.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
以上2、3为建筑安装工程招投标经常使用的承包方式。第4种方式在招标中很少见到,一般招标金额都不会很小,包清工只适用于小工程或临时房屋设施。
无论采用那种方式,都要根据建设单位本身的能力和工程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写清楚,一般应与建设单位沟通好。
其他不在此叙述。
三、物资供应方式
主要明确招标单位负责供应材料、设备的项目、数量、单价和总价以及材料差价的处理办法。其中,甲方供料、供材、供设备应做表格附在合同专用条款后面,表述清楚。如设备由甲方提供,其安装工作责任就要明确,安装工作由谁来做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总包服务费如何计入等。曾经有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其材料按零计取的情况,其实这是错误的,材料属建设成本,就是由甲方另外招标采购提供,也应按暂定价格提供给投标人,国家规定的取费基数可是含在里面呢。
四、工程质量要求
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应按照国家标准,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坚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分清生产方和使用方的风险率,制定合理的抽样检验方案,标准中强制性的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招标文件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应为“合格”、不合格不予竣工验收。
但投标时往往会发生投标企业所报质量标准为“优良”或“××奖”,或招标人也要求其招标工程的质量为“优良”,遇到这种情况时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讨论和协商。首先应说明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然后看是否参照比国家标准高的企业标准,如果同意达到中标人企业标准合格率百分之几做为“优良”评定标准或参照原国家标准的“优良”评定标准时,承发包合同中就应加以约定和明确说明。
至于投标企业在投标时承诺的达到国家“鲁班奖”、北京“长城杯”、上海“白玉兰杯”,还有各省自己的“××奖(杯)”(例如山东的“泰山杯”)等情况发生时,招标人不能太当回事,也不能将其做为评标加分的理由。竣工验收后奖项评上更好,证明投标人的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协调能力比较强,评不上也不至于太失望,还省却了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纠纷。
五、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
1.采用预支工程预付款的方式。要明确预支数量,扣回的办法,按月计量支付。
2.不采用预付工程备料款的方式,可按工程进度款按月计量支付,累进价款支付的结算。
3.即预支工程预付款,也按形象工程支付进度款。
无论采用那种方法,都应保留一定工程款比例做为保修金,并考虑保修金如何扣回和支付,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标明,但保修金的额度不能太大。
如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一般建设单位也应支付工程预付款,应该是甲乙双方平等的,不要让施工单位感觉建设单位没有资金,而加大其风险金的比例。
另:我国还不允许投标人垫资进行项目建设。
六、工期
施工工期的确定,应依据工期定额和生产需要,应规定合理工期,并考虑冬、雨季,甚至要考虑麦收、秋收。有时工期紧急,有时工期比较宽裕,或者工程的某一单项工程工期较紧,都需区别对待。缩短工期,应设定赶工措施费,提前工期和延误工期的要有奖罚办法。确定工期要于招标人协商,招标代理机构应把关。
选择了工程招标这行,其实有很多东西要学。不能只认为学会招标程序的操作就算会干活了。其实远不是这回事。招标投标涉及的专业特别多,既然做招标代理,那么很多系统的专业知识就都应该明白一些,还是那句话“不要讲外行话”。招标投标其实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谈到和接触到的项目,不一定就是你所学的专业,接触新东西的机会特别多。现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贫乏,是个很普遍的问题,很多人还没有认识到他的危害,接个项目就代理了,质量好坏可以不管不顾。
你所说的疑惑,其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实是很多做招标代理工作的年轻人当中极其普遍的问题。近期有信息说2007年开始要进行招标师的资格认证和考试了,你想需要学习的东西还少吗?
先从与招标文件编制有关的工程类的内容开始学吧,光这些就得学习好几个专业的知识。
七、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招标投标的重要内容。工程类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合同主要条款是双方签合同的依据,一般不允许更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是招标人单方面订立的,强迫投标人同意了,才能参加投标,即由要约人(投标人或合同中的承包人)向受要约人(招标人或合同中的发包人)发出要约,而一旦选定中标人,招标文件里的合同条件就成为受要约人的“承诺”,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工程类招标不象其他项目招标,它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合同专用条件,常规上不允许偏差,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时不同意合同条款,中标的可能性基本为零。中标后合同签订时的变更除外。所以,合同专用条件的编制必须合理,以免造成今后合同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