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期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工期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协议,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中中经常碰到这样的问题:当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时,发包人为减少工程价款的支付金额,会从施工合同工期拖延或者质量缺陷的角度来起诉或反诉承包人,以对抗承包人的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
针对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施工生产、工程管理过程中的纲领性文件这一特性,笔者从工程实务的角度,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通用格式合同范本和工程施工实务操作,透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工期法律若干法律问题。
二、工期基本概念及确认法律依据
必须要注意的是,讨论工期法律问题,首要的问题是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才有必要讨论工期问题。因为,如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法律等原因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至始无效。即表明合同约定的工期不为法律所认可,也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更无从谈工期违约法律责任。
1、开工日期
合同总工期一般情况下通过施工合同都予以明确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工期的定义,工期为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总日历计算的承包天数。所以合同约定总工期在司法实践中很少出现争议,出现争议的是开工时间的如何确定问题即工期计算的开始点。
目前实践中,确定施工合同纠纷开工时间点的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点、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时间点、监理或者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开工报告)以及会议纪要等等。
出现开工日期争议主要根源在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与实际开工时间不一致造成。在工程纠纷中可能同时出现几个确定开工时间的书面文件,在文件之间记载的开工实际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确认正确的开工日期实际对承包人和发包人都至关重要。司法实践中,确定开工时间点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基本原则,即工程实际开工的时间点确定。所以,上述提到的多种书面文件在同时出现时,确定顺序应该是开工令、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如果无任何书面文件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点,则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确认实际开工日期。
2、竣工日期
工程竣工时间,依据示范文本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者相对日期。工程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工程验收参与主体的变化,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即工程的验收程序是:承包人将工程施工完毕后,随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则组织承包人、设计以及监理等共同组织验收工程,验收通过四方共同签署竣工验收“证明书”。《合同法》第279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责任,组织承包人、设计以及监理等共同组织验收工程,并规定未经验收或质量验收不合格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所以,工程完工后发包人要使用工程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从这个角度讲,工程完工时间不是指的竣工时间,即完工日期不是竣工日期。 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然而,双方对这个简单的验收过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的时间与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不一致会导致纠纷的发生,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对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的竣工日期的确定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理由:第一,承包人会认为完工时间即为竣工日期或者认为发包人有擅自使用工程等;第二,发包人组织拖延验收;第三,发包人会认为有部分需要整改修复,所以不是真正竣工日期;第四,发包人会认为工程存在部分甩项验收等。实践中,发包双方经常对竣工时间产生争议,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实际竣工日期的情况下,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该条用意在督促发包双方尽快进行工程验收,更好地平衡了发包双方利益关系。
笔者认为,单纯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认定竣工日期也会带来争议,例如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后,发包人拖延几个月甚至半年后才组织验收合格通过,那么到底是以提交竣工报告还是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呢?要弄清这个关系需要理解完工与验收的关系,即承包人在约定竣工日期应同时考虑完工和验收的关系问题。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验收备案日期三者应该区分。
(1)实际完工日期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完成工程所有内容的日期,但不一定代表合格,即合同义务未全部履行完毕,实际完工日期不是竣工日期。
(2)验收合格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发包人组织监理、设计、勘察、施工五方人员在质量监督部门监督下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的日期。合同文本中规定的,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很容易和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混淆。因为工程竣工报告与竣工验收报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文件,出具报告的主体也不同。一般情况下承包人是不用向发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即使验收同时不能签字盖章,承包人后盖章该报告签字日期也是共同验收日,把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日作为竣工验收日是没有道理的,这是关于竣工日期界定不清的一个主要因素。
(3)验收备案日期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日期。该日期是后于竣工日期的,不能与竣工日期混同。
三、工期延误与顺延抗辩之认定工期延误与工期顺延是何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