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农村信用社贷款案件执行难的成因

造成农村信用社贷款案件执行难的成因
近几年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金融的迅猛发展,农村信用社贷款规模的迅速增加,有效解决了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促进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农村信用社针对农村的贷款业务,对鼓励农民群众自主创业,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社会主体交往、社会资源流通大量增加,而相应的信用意识和信用体制还没有真正形成,于是便造成了信贷案件的大量增加。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造成很多信贷案件难以兑现的成因与金融部门自身监管不到位有很大关系,现就兑现的问题,提出自己一点粗浅的认识。

  1、贷款前对贷户的偿还能力和诚信度考察不仔细。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基于农户信用发放的贷款,存在着“信用风险”、当前少数借款户信用观念淡薄,把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建设的善意行为当作是骗取贷款的好机会,一听说是农村信用社放信用贷款,便一哄而上,总以为贷款是国家的钱“不要白不要”,却未想过如何去偿还,信用社去催收贷款,便四处躲藏或赖债不还,有些被告虽然能尽力找到,但自身生活都无法保障,对贷款根本无力偿还,讨债现象逐渐增加,导致社会上依约还贷的信用观念淡薄。

  2、贷款手续办理不规范。

  我们发现一部分贷款人所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使用的身份证是过期的身份证,更有严重者甚至连部分贷款人和担保人的签字都不是本人签字,且信用社工作人员也模糊不清,所以只能走司法坚定程序,使案件审理程序变得更加繁琐,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使贷款合同是否有效成了待定的事实。

  3、实际用款人与贷款人不相符。

  这种现象指部分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实际用款人与贷款人不是同一人,甚至有些人信用度很低,导致“此贷彼用”的现象大量存在,还有的转借他人,鱿鱼多种原因无法还贷的,都为执行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4、贷款后对贷款的用途监管不利。

  借款用途审查在金融系统贷款发放中是一个重要环节,在借款合同中也有明确规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用途关系到国家农业政策调整的大局。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借款用途违约金的处罚,也非常严厉。目前,信用社对于所发放贷款用途的贷后考察及贷款人偿还能力的贷后监督,无具体的可行规定。贷款不按合同约定使用,随心所欲、无节制的滥用,势必大大增加了贷款回收的风险。我建议,对于借款人偿还能力和借款用途,在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和监督,如借款人借款非所用或经济状况恶化,影响贷款偿还可通过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提前将贷款收回,以免造成损失,将有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以上所出现的问题,总体上可归结为农村信用社在贷前、贷中、贷后审查不严格、操作不仔细、监督不到位,使贷款回收不到成为必然,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上述问题出现后,虽然部分问题得到法律手段的解决,但是,此类纠纷绝不是单纯靠法律手段能够全部决绝的、要想解决还贷难的问题,信用社加强内部管理、按章办事、完善制度才是去病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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