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的证据认定

 毒品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概括两年来我院所审理的30余起贩毒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隐蔽性强。侯马市贩毒案件的交易以零星贩卖为主,通常买卖双方单线联系,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时间短,不易发现。

  2、无报案材料。毒品犯罪,买卖双方追求的结果具有一致性,双方承担的风险责任相当,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主动举报告发的情况。 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3、毒品追缴难。毒品属于容易灭失的物品,除当场人赃俱获外,大多无法提取毒品。

  4、很少有证人证言。毒品犯罪的交易主体只有买与卖双方,多数情况下无第三者参加;除同案犯的检举揭发外,一般没有其他的现场目击者。被告人对涉及上线的证据往往隐瞒搪塞,导致贩毒案件中很少有证人言。

  二、现阶段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

  在侦查阶段中,由于取证中存在的难度及办案人员自身的因素,导致在取证阶段存在的问题有:

  1、口供之外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的收集不到位。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并与吸毒人员的陈述相一致后,不再去补充到有价值的东西。

  2、对缴获的毒品没有用其他方式加以固定。对缴获的毒品,没有将与被告人核实等情况记录在案,结果出现了被告人有异议时,现有证据系形不成证据锁链。如笔者审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与吸毒人员交易后逃离现场,侦查人员从吸毒者身上追缴了毒品。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当庭提出从吸毒人员身上搜查的毒品不是其贩卖的毒品。经查,扣押笔录中无被告人签字,对搜缴的毒品无照片加以固定,被告人被抓获后亦辨认笔录,毒品来源不清,导致法院落不好认定。

  3、鉴定工作缺乏规范性。对一案查获的多包可疑物品,只对其中一包抽样检验其成分及重量,定性结论却囊括全部。

  三、审判中的证据审查与认定

  在审理贩毒案件的实践操作中,对毒品犯罪在证据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也没有系统的司法解释,以致出现在认定证据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下面笔者以三个案件为例,具体阐述自己对案件的审查与认定。

  1、被告人贩卖给一个吸毒人员毒品后,庭审中翻供的如何认定?

  被告人李某于2005年3月贩卖给吸毒人员1包毒品,后被群众举报抓获。在四次供述中,被告人皆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与吸毒人员刘某的笔录相互吻合。庭审中被告人李某翻供,但未举出相关证据。

  本案争议较大的是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口供。笔者认为。应主要从案件的情节、被告人与吸毒人员相互印证的细节来判断。被告人前后有四次供述,第一次供述即对双方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包括毒品的包装作了详细描述,四次供述前后一致且与吸毒人员的陈述相吻合。在排除了对被告人刑讯逼供、诱供外,被告人未能说明其翻供的理由,亦未举出相关证据,因此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更符合案件的真实性、客观性,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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