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能力人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理离婚诉讼不应需要变更监护权
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中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理离婚诉讼需要变更监护关系后” 才能代为起诉离婚的规定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和司法负担,且不符合理论逻辑。
一、夫妻之间诉讼利益相反决定无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不能由配偶代理。
无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不能由配偶代理,而应由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或者从其他亲属或非亲属中选定或法院指定代理人。这种离婚诉讼代理根本无需以变更监护为条件,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是如此。
二、从实体法和程序看,无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代理起诉离婚,没有法律障碍。
三、监护与代理诉讼,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有的近亲属事实已经在行使监护职能,并不存在监护权争议,没有必要再搞法律形式上的变更。
四、离婚起诉并不一定判决离婚。所谓“受虐待、遗弃”只是一种诉讼事由,是否成立需待审判后确认。起诉后判决不离婚怎么办?
五、无行为能力人如果存在监护不落实或有争议时,无论是离婚或不离婚,法院都可以依法指定监护人,它与是否可以提起离婚诉讼没有必然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