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中的刑民并举模式探讨

蒋申霞 耿鸿雁 刘明鑫   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地认为应先刑事后民事,也就是“先刑后民”原则。我国法律关于“先刑后民”原则也做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9条进一步规定:“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是在交通肇事中一味遵从“先刑后民”原则,有时会损害受害人的利益。

  案例1: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3人、伤2人,交警队做出认定司机负全责,交警队扣押了肇事车辆,司机躺在医院里昏迷9天。后交警队告知死者家属,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死者家属了解到肇事者除了肇事的出租车外,没有其他主要财产,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全肇事车辆,法院本着“先刑后民”的原则,告诉死者家属由于案件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公诉到法院之前,不能立案,不能给予保全,后司机苏醒后将车辆变卖,死者家属只能承受“人财两空”的结果。

  案例2:某地发生交通事故,两车相 撞,没有人员伤亡,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随之起诉,要求赔偿车损。法院诉前保全后,进行了审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受损方得到了赔偿。最终审理结果是法院依照正当程序进行裁判,受害方得到了依法赔偿。

  观察这两起案件,受损害后果严重的死者家属反而不能得到赔偿,这究竟是立法的落后,还是司法的悲哀?无论如何,在提倡“以人为本”,重视人文关怀的今天,这都是一个值得我们探讨的课题。笔者认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可以采用“刑民并举”的审理模式。也就是受害人可以选择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建议是在侦查终结前,否则会干扰检察机关的工作)提起民事诉讼的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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