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假离婚的法律论文 第2页

  假离婚现象的产生除了是为应对限购令政策外还有许多原因,比如,为了孩子迁户口分房子假离婚、为了工作假离婚、为吃低保假离婚、为拆迁多要房假离婚、为转业留城假离婚、为了超生假离婚、为逃脱债务假离婚、为了骗取钱财假离婚等等。

  “假离婚”现象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出现这种现象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人们功利思想的体现,由于利益的驱使使得这些人把婚姻变成利益和财产服务的道具,而违背婚姻的真谛。事实上这在人们脑中还只是以一种潜意识的形式存在。

  并且,深入探究不难发现,在某种程度上,某些公共政策才是其产生的根源。以应对限购令假离婚为例,当国家为调控房价而出台限购令政策后,人们为了能够买一套房而选择假离婚这种非常手段。那么一项政策引发这么多的社会连锁问题,特别是民众可以用非常手段化解政策,应引起社会各界和政策制定者的思考:这样的假离婚,不仅仅是对婚姻神圣感的动摇,还让人们丧失了对公共政策的尊重与信赖。所以制度政策上的漏洞恰好给予这种意识得以实现的机会。

  第三、“假离婚”现象的社会危害性。

  “假离婚”现象的存在及蔓延,滋生于当前社会诚信总体水平不高、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社会大背景之下,同时又反过来对构建良好的社会大环境形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有损法律尊严,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假离婚”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假离婚”破坏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一些“假离婚”的当事人离婚后长期非法同居,成为一股冲击婚姻法律制度的暗流。“假离婚”也阻碍了计划生育这一国策的贯彻落实,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

  (二)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假离婚”者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标非常明显,一旦“离婚”手续办好,则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必然受损。

  (三)妨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以逃避执行为目的“假离婚”,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夫妻明分暗不分。当法院执行人员要求夫妻偿还债务时,作为直接债务人的夫妻一方自己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有财产的一方则会拿出离婚裁判文书,称法律文书已确定自己对债务不负偿还责任,据此对抗执行。

  (四)危及家庭稳定,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有些“假离婚”者本来已经约定,在实现不正当目的之后再行复婚。然而,离婚之后有些人却“假戏真做”,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从而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事端,形成社会不稳定隐患

  第四、“假离婚”现象的对策 。

  “假离婚”者以婚姻自由为护身符,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杜绝“假离婚”、消除“假离婚”的社会危害并非易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其一,严格以《婚姻法》确立的“感情确已破裂”标准作为离婚的条件。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在查明感情状况等事实的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基础上进行调解。对于感情基础好,离婚理由不充分,但双方都强烈要求法院立即发出离婚调解书的,可以拒绝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并决定按照一般程序审理,防止“假离婚”案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也应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对离婚申请细致审查,必要时,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主动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离婚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应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反映。

  其二,加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审查。对一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要查明有无不正当目的。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假离婚”的迹象,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并依法公告债权人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待债务查清并妥善处置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登记机关发现上述情况的,可参照婚姻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予登记。

  其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假离婚”的事后补救工作。我认为“假离婚”发生后可以做如下处理: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诉讼方式骗取离婚,影响了债权的实现且裁判已经生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由法院按再审程序对离婚中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行政登记方式骗取离婚,影响了债权的实现且离婚已经获准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对财产分割协议中债务人放弃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可在离婚案件财产部分再审之后,或申请执行人行使撤销权之后,确认执行财产的范围,予以执行。其他因“假离婚”致使权利受侵害的主体,参照上述方法办理以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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