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行为不犯罪 第2页
“在刑法学上有意义的原因是危害社会行为,有意义的结果是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属性,不具有危害性的行为与危害和会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9]例如,某甲抢劫某乙后因被某乙追赶而逃窜的过程中,被某丙的汽车撞倒致死。在哲学上,毫无疑问某甲的死亡与某丙的驾驶有因果关系,而在刑法学上,某甲的死亡与某丙的行为则不一定具有因果关系。
而“从广义上看,一切犯罪,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既遂犯还是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都存在危害结果,因为任何犯罪(不论完成与未完成状态)都能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损害,只是大小程度不同而已。”[10]
因此,因果关系在行为和犯罪之间起到这样的联系作用:
第一,在某一行为与某一危害结果之间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否定这一行为是该类犯罪;
第二,“在具备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况下,只能根据这一行为有因果关系的结果定罪,无因果关系的其他结果是不能作为定罪根据的”。[11]
由此可知,只有存在具体的行为,才有关于是否为“导致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行为,甚至是否为犯罪的讨论。既然确定犯罪必须要有行为,那么,“无行为不犯罪”这个命题毫无疑问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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