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犯罪未遂 第2页

  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处罚原则结合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来看,存在不少问题。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得减主义”,这对司法人员在个案中是否应当对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供了极大的裁量空间,也会为司法人员滥用职权提供机会和条件,裁量时主观随意性太大,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在实践中,笔者碰到类似情况,在不同的地方发生的案情基本相同的强奸未遂案件,两地法院的判决的结果却有天壤之别。甲地法院以强奸未遂罪判处被告人潘某三年有期徒刑。而乙地法院以强奸未遂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缓行,显然两个被告人案情基本一样,却承担一个缓刑、一个实刑的巨大差别,所以要减少或者消除这一差别和矛盾实有必要。另外,出现未遂犯的情况千差万别,由于不同的原因会出现不同结果情况的未遂犯,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同,规定单一处罚原则无法适应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千差万别的未遂犯,再者,单一处罚原则难以做到对不同种类未遂犯进行公平公正量刑的目的。

  笔者建议从立法层面上来减少或者消除现实不平等的处罚现象,是本质解决之道。在确定未遂犯的处罚标准时,根据各类案件的损害结果和危害情况分别规定不同的处罚原则,既有原则性又有具体规定性。譬如规定:“未遂犯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未遂犯造成损害结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遂犯总体上造成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不得从轻处罚。”完善和调整未遂犯的处罚标准和原则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以便实现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四、 对犯罪未遂的展望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应当从侦查阶段就注意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形态。如果确实存在犯罪未遂的事实,那么应当和侦查机关互相配合,通过侦查机关收集到犯罪未遂的证据,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等有利情形获得重要条件和机会,为开展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如果被告人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通过法律意见等形式同公诉机关沟通这一情况,争取公诉机关认同犯罪未遂的情节,让公诉机关把犯罪未遂情节写到起诉书中,为争取对被告人有力判决具备证据基础。进入法庭审判阶段,如果起诉书已经认可犯罪未遂情节,法庭采信这一情节一般不成问题。如果公诉机关没有认可犯罪未遂,而辩护律师又认为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情节,笔者认为应当围绕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是否完全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和质证。以犯罪未遂的特征为准绳,结合案情证据进行剖析,使二者紧密吻和,犯罪未达到既遂的锁链,从而向法庭充分展示被告人具备未遂犯的理由依据,法庭没有理由不予以采信。

  笔者认为分析研究犯罪未遂不是目的,而应当通过犯罪未遂的剖析,从法律上和实践上完善并运用犯罪未遂,使犯罪未遂服从于刑法目的和任务,让犯罪未遂为法律人和法律工作产生更大的功效和作用。再者,为了克服犯罪未遂的弊端和消极方面,作为法律人应当在实践中找到应对措施。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犹如一轮日落西山的红日,她能够带来光明,也能够带来黑暗,她能够惩戒罪恶当中的人,也能够为黑暗中的人带来希望和曙光。正确认识和把握犯罪未遂规律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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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赵秉志:《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聂立泽:《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2003.6.2。 4、曾粤兴:《犯罪未遂比较研究》,《刑事法学》,2002年12月第53号。 5、《刑法学》:苏惠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9年1月第1次修订版。

  6、《未遂犯论》:张明楷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

  7、《各国刑法汇编》:台湾司法通读社,1980年版。

  8、《中国刑法学》: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未遂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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