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犯罪未遂
浅议犯罪未遂
周明星 内容提要:在犯罪的停止形态中犯罪未遂是 重要概念,它属于故意犯罪的形态 类型,应当引起重视。如何把握犯罪未遂定义及其特征,在刑法理论界似乎已成定局,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犯罪未遂理论上的争议和适用常常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犯罪未遂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并不具备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刑法对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有修改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因而如何正确把握犯罪未遂的理论和实践,对犯罪行为进行正确地定性和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定义 犯罪未遂特征犯罪未遂特征和相关概念的区别 犯罪既遂处罚 刑事犯罪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未遂时常会出现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为了对个案准确适用法律和量刑,犯罪未遂作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之一,予以关注和重视,对自身执业行为大有裨益。现笔者结合在自身执业过程中的实践和体会,对犯罪未遂发表有关看法和意见,望同仁提出宝贵意见,不吝赐教,以便更好地把自身工作做好。
一、 正确把握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对犯罪未遂进行运作的首要任务。
在分析一桩故意犯罪案件是否属于犯罪未遂时,笔者认为应当从刑法规定的犯罪未遂的定义入手,先从总体上来思考该桩犯罪是否属于犯罪未遂,如果属于这种情况,那就依照刑法的具体规定加以应用。
通常来讲,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这种规定以刑法的规定而得出的结论,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法律规定的犯罪未遂的定义,是我们把犯罪未遂应用于实践的法定标准。纵观世界各国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和理论来看,主要有两种规定和理论:一种理论根据是把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加以区别来进行规定定义,在刑法和理论上规定犯罪未遂的概念,以区别于犯罪中止,法国等国家采用采用这一概念标准,我国采取的是这种标准。另一种理论根据是将犯罪中止形态也包括在犯罪未遂形态中加以规定,即法律上规定犯罪未遂包括犯罪中止,德国等国家采取这种规定方式。对犯罪未遂定义的准确把握,才能把握案件的方向和目标,是对未遂犯开展工作的首要任务。
二、 深刻领会犯罪未遂的特征是实践操作的关键。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和理论标准,笔者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来把握犯罪未遂的特征。把握这三方面的特征是区别犯罪未遂和其他犯罪停止形态的关键点。为法律人在案件操作中指明航向和提供清晰的逻辑思路,在具体案件中具备这三方面特征的案件就是犯罪未遂,不符合任何一个特征的规定,就不是犯罪未遂。具体分述如下。
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的这个特征表明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我们认定是否着手实行犯罪要以犯罪构成要件来判断,要符合主观和客观的要件统一。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实行具体犯罪的的意志直接支配客观行为,客观实行行为开始充分表现犯罪意志。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行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的行为。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主要标志。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都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停止状态,都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继续犯罪。两者区别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譬如,张某因和陈某有私人恩怨,准备干掉陈某。张某购买匕首,他携带匕首在去陈某家的半路上遇到朋友王某,打听陈某消息,听王某讲陈某因患癌症住院了,张某听到该消息后,跑到医院核实后,想到难以下手就取消了杀死陈某的念头,回家了。此种情况就属于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犯罪预备状态。如果张某携带匕首在医院伺机等候,冲进病床举刀砍杀陈某,因医生阻挠没有杀到,此种情况就属于犯罪未遂。
2、 犯罪没有得逞。这一特征表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未能符合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来看,犯罪没有得逞而停止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作为犯罪没有得逞的标志;第二种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作为犯罪没有得逞的标志;第三种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具备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根据这些标志我们能够正确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状态,因为这一特征是正确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志。例如,王某和李某系同一小区业主,王某对李某的笔记本电脑羡慕不已,想找机会盗窃李某的笔记本电脑。一天晚上,他经过踩点即潜入李某的书房,他刚把电脑拿到书房门口,就看到李某开灯进入厕所,他趁李某如厕之机,放下电脑就跑出李某家。此种情况应当认定王某属于犯罪未遂。如果王某趁李某尚在厕所之际,就拿起电脑冲出李某的家门,此种情况王某就属于既遂犯。
3、 其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违背犯罪分子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这些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行为人本人以外的原因,这类因素包括被害人、第三人、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时机等方面对完成犯罪具有不利影响的因素;第二类是行为人自身方面对完成犯罪有不利影响的因素;第三类是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情况、犯罪工具性能以及犯罪结果是否已经发生或者必然发生等的错误认识。从量的角度讲,这些因素是足以阻止其犯罪意志和犯罪活动完成的因素。如果上述因素不足以阻止犯罪完成,就不能把它认定为犯罪未遂特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是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所在。在个案中,通过正确区分犯罪分子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还是由于犯罪分子主观意志的原因自动放弃犯罪,就可以得出正确答案。比如,一天傍晚,王某伺机在僻静处物色目标,张某路过此地,王某拿出匕首把张某带到僻静处,要求她把裤子脱掉,他看见有人开车过来,即放弃强奸念头,这种情况属于犯罪未遂。如果当时王某用匕首要求张某脱裤子时,张某不断哭泣,王某出于怜悯之心放弃强奸行为,那么这种情况就认定为犯罪中止。
掌握了犯罪未遂的特征就抓住了犯罪未遂的灵魂。笔者认为作为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要对犯罪未遂运用自如就必须掌握其特征规律,不管处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辩护当中,就完全能避免出现这方面的失误。她能指导我们把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好更出色。只有掌握了灵魂,而离开血肉的具体案情的分析把握,也难以发挥犯罪未遂的优势和作用,两者是鱼和水的关系,只有把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具体案情结合在一起分析判断,才能使犯罪未遂发挥更大作用和价值。 三、 对完善未遂犯的处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