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及适用问题

农村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及适用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土地使用制度逐步向市场化方向改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土地使用权的交换价值不断显现,加之农村城镇建设步伐加快、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制等原因,供销合作社的土地确权及使用问题显得愈加突出和重要。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指出:“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发〔2009〕40号文件精神,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大多形成于上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县级以上联合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用地,基本上由当地人民政府通过行政调拨方式提供;对于基层供销社用地,一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征用集体土地(已经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提供给基层供销社使用,一部分由基层供销社自行与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接受馈赠以及其他方式,使用原集体土地。

  供销合作社的土地确权及使用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基层供销社与农村集体组织之间的权属纠纷

  基层供销社所使用的土地基本上是上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设立时由当地政府批准或者与农民集体协商进行补偿后取得的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于当时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上述土地在取得时多数并未进行登记。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全面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土地权属证书成为享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没有土地权属证书意味着不受法律保护。据了解,目前仍有许多基层供销社未对土地进行登记,未能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主要原因是历史久远,基层供销社用地时的批准文件、用地协议、给予补偿或者安置劳动力的证据,大都没有能够妥善保存,造成提供证明材料不全,土地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有的地方集体组织还主张,基层供销社占用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应当归农村集体所有,要求基层供销社归还土地,并以各种方式阻挠基层供销社改造或建设经营设施。例如:一些地方的供销合作社通过积极协调,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给基层供销社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引发当地农村集体组织群众不满,认为基层供销社所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政府部门的确权。

    二是使用划拨土地存在的问题

  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事业单位和基层供销社用地,在明确属于国有土地性质前提下,基本上是划拨土地,经常出现以下问题:

  第一,改制以及改扩建时能否继续使用划拨土地问题。目前,国家严格限定划拨土地的使用范围,只有符合国家设置的目录范围,才能申请使用划拨土地。实践中,供销合作社进行改制,或者部分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因为经营需要,对原来划拨土地之上建设的仓库、办公、经营设施进行翻修、重建或扩建,土地管理部门均认为供销合作社用地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转为出让土地。

  第二,划拨土地改变用途问题。国家对划拨土地的用途有着严格的规定,对存量划拨土地改变使用用途(比如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不再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要求用地单位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否则属违法用地。实践中,对于供销合作社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建设,是否属于改变用途,土地管理部门与供销合作社有着截然相反的认识,并引发矛盾,限制了供销合作社对土地的合理使用。

  第三,基层供销社、社有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时划拨土地的处置问题。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因破产、关闭、解散等原因不再使用划拨土地的,由政府无偿收回。经过积极争取,一些省级政府在出台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政府将收回的土地的出让金返还供销合作社,用于安置职工、清退股金、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第四,部分地方政府违法收回划拨土地。根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供销合作社划拨土地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供销合作社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二是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收回划拨土地。但是一些地方政府违反上述规定,以各种名义,任意无偿收回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划拨土地。

  据了解,目前我市供销合作社在土地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比较突出的是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因城镇规划改造,供销社土地被拆迁或征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在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土地没有进行妥善处置,存在隐患;三是由于历史原因,供销合作社占有使用土地的手续不完备,与村集体或村民产生纠纷。具体表现在:

  1、有一部分土地没有办理使用证。尚未办理登记的土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情况:一是由于历史原因,供销合作社实际占用土地多年,但土地征用、补偿手续不全,缺少原始资料,不能证明占用的合法性,无法办理初始登记;二是部分供销合作社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虽然有一定的手续,但因为与村镇政府及村民在指界问题上存在分歧和纠纷,因此,不能办理初始登记。三是由于企业改制原因,造成部分企业土地登记悬空。主要是土地登记名称为改制前老企业,按照改制政策,企业改制后划拨土地不能继续作为划拨使用,需办理出让登记,企业难以承担高额出让金,造成企业实际用地与改制后企业名称不符的情况。四是一些基层供销社通过联建、开发,偿还历史债务、改善经营环境,用开发部分建筑抵偿工程建设款项,加之规划及开工手续等原因,对原土地证没有进行分割,造成了分割后新的土地证不能及时办理。五是费用过高,基层单位难以承担。由于新办土地证需要重新勘察、测量,这些费用超过了基层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只好将办证问题长期搁置。 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2、近年来,因政府规划、道路拓宽改造等原因,征用、拆迁供销合作社土地和经营设施,补偿与供销合作社实际有一定差距。有的降低补偿标准,有的地点不适于经营、有的拖欠拆迁补偿安置费等。没有完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和解决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19号)的要求,给予拆迁补偿或重建。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地方政府的政治任务由供销合作社承担。

  3、使用效率不高,管理需进一步完善。尽管近年来各级供销合作社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强了资产管理,但是由于所处地理位置、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使部分供销合作社土地闲置,使用效率不高;有的低价出租,个别地方甚至被无偿侵占、有的还存在流失现象。

  下一步工作建议

  1、加强资源整合、发挥规模效益。土地是供销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产和资源。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充分发挥土地的价值作用。积极推广土地资源利用较好的供销合作社将分散土地整体打包交政府土地整理中心置换新的项目建设用地,以及将划拨土地变为出让土地的做法,使分散闲置土地发挥作用,产生规模效益。

  2、规范管理,完善办法。细化社有资产管理,制定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房产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完善资产出租办法,加强出租和租入资产管理。

  3、加强工作指导。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在印发全国总社《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与供销合作社土地问题》和《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纠纷案例选编》等资料的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学习有关法律、政策,研究土地管理新形势,交流管理经验。

  4、加强政策协调。要向政府相关部门宣传供销合作社特殊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宣传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和解决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19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商委、建委、财政局、物价局、供销总社关于保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30号)等文件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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