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护理费如何确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护理费如何确定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护理费用的确定,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护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对于我国法律的上述规定,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护理的级别。护理级别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具体情况确定。根据1996年10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疾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一是完全护理依赖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要护理者;二是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三是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

  第二、护理费的标准。伤者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1)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误工费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2)无收入的,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3)使用护理人员及护理人员的人数应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4)未住院治疗或者残疾者生活不能自理,应征询医疗部门或者法医的意见,确实需要护理的,也应予赔偿。

  第三、护理费得数额及护理期限的确定。护理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花费确定的,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期限一般原则就是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三个月仍需要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构成伤残的护理费应为至定残前一日,但定残后仍需要护理的,应参考其伤残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支付护理费。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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