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质押典当

机动车质押典当
从全国范围来看,机动车进入典当行质押融资的数量与日俱增。机动车作为一种价值比较高的商品,用于融资担保。因其具有方便、快捷的特性,典当迅速成为了典当行的常规大额当品。在用机动车质押融资时,质押登记的问题,从我国改革开放后的1987年,首家典当行正式开业至今,尚未得到有效地解决,因法律手续不完备而引发了很多经济纠纷,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做好机动车质押登记工作,使机动车质押由无序变为有序,由不规范变为规范,能快捷有效的实现融资,既有利于典当行业健康发展,又解决了当户一时急需,同时还有利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规范管理,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若不规范管理,由于质押手续不完备,直接危害了典当双方的经济利益。由此而引发的经济纠纷,造成社会矛盾,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若不规范管理,就使得偷、盗、抢、骗的机动车进入市场有了可乘之机,鱼目混杂、破坏社会治安。

  什么是机动车质押?机动车质押是指质物为机动车的质押融资行为。典当行机动车质押业务是指按《典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以机动车作为担保物的动产质押业务。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动产质押业务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首先,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套优先受偿。在抵押业务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由此可见,质押与抵押不同的地方主要是用作担保的财产在质押中需转移占有,而在抵押中不需转移占有。

  其次,用作质押的财产范围是动产,而用作抵押的财产不仅是动产,还有不动产和其它财产。

  典当行进行机动车质押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动产可以质押;

  第二,由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从2005年4月1日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了典当行可以经营动产质押典当业务。机动车属于动产范围,是特殊的动产。

  为何典当行机动车质押须办理质押登记?首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其次,由于机动车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这种动产的权属是以登记为公示。故机动车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必须是两者齐备,缺一不可。这是因为:

  1、质押行为只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知道和认可,而国家确定的作为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并未知道,因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对该质押行为未予确认,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和其它问题时,政府、司法部门不能认定其机动车质押行为有效。

  2、如果不办理质押登记,债权未变为物权,遇到该机动车档案在质押期间,由于其它的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时,典当行质权的行使,就会因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受到障碍,质押合同不能认定有效。

  目前,社会上对机动车质押登记出现认识误区是:

  其一,由于以前典当行执行的是原国家经贸委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其中没有明确规定典当行机动车质押时要办理质押登记,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质物由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就生效的规定,机动车质押合同不经登记也是生效的。

  其二,自2005年4月1日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施行,由于其中明确规定: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作为专门管理典当行业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其中的有关规定,也就当然地成为了典当行机动车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质押登记就成为必要的法律手续。

  其三,有一些人认为,若机动车管理部门确实不能办理质押登记,那么变通办理抵押登记也行。这种变通,虽然解决了登记问题。但《典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典当行只能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而不能经营动产抵押典当业务,故机动车抵押典当对典当行来说是超范围经营的,不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实践中,怎样实现典当行机动车质押登记?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机动车进入典当行质押融资的业务越来越多。早在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出台施行前,云南省典当行业协会和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共同研究过,典当行办理机动车质押登记的问题,但由于当时“无法可依”,因而未予解决。《典当管理办法》出台施行后,云南省典当行业协会又依据该办法向昆明市公安局交警交队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昆明市公安局交警交队车辆管理所立足于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尺度衡量工作质量,把解决机动车质押登记列入了议事日程,与云南省典当行业协会经过数月多次的深入探讨与研究,取得了共识。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中现有的抵押登记方法,拟订了相应的管理规定,统一了质押合同格式,制做了样本,明确了操作程序,要求各典当行提交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对典当行质押登记业务人员进行了培训和考试,并且颁发了《车辆质押业务代理员证》,使典当行有专人持证办理机动车质押登记。自6月1日实施机动车质押登记至今,昆明地区已有十多辆机动车顺利办理了质押登记,使得多年来困扰典当行的老大难问题迎刃而解。现在,到昆明市公安局交警交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仅需5分钟即可完成质押登记手续。解决了过去由于手续不完备而引发经济纠纷后,短至数月,长至数年,必须通过法院才能解决的痼疾。既方便了群众,又方便了企业,并且规范了机动车典当行为,促进了经济发展。下一步,云南省典当行业协会将配合协助昆明市公安局交警交队车辆管理所及相关部门把登记工作向全省推开,使云南省典当行机动车质押业务得到有效的规范。

  通过上述分析和实践,我们认为:典当行机动车质押登记在法律上有依据,在理论上有根据,在实践中可操作。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在《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十分必要。

  目前,由于商务部、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质押登记相关的实施细则尚未颁布,造成《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实践不同步,实践相对滞后。昆明市公安局交警交队车辆管理所与云南省典当行协会经过不懈努力后,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机动车质押登记。说明,这项工作是完全可行的。从全局来看,该项工作成果对规范典当行为,构建平安和谐社会,推动经济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应尽快予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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