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朱熹的礼制之特点

浅析朱熹的礼制之特点
中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无疑礼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长期作为中国官方正统思想的儒文化又尤以“礼乐”文化著称,将礼思想作为其核心思想之一。儒学发展到宋朝,经过朱子的努力,将其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峰——理学。朱子集儒学、理学之集大成,对于礼的研究作为颇大,深入对朱子礼思想的研究,必将有利于理解中国礼之精神。

  一、朱熹之“礼”

  礼的内涵丰富,礼的本意与祭祀有关,“礼,履也,所以致神事福是也”(说文解字)人们在祭祀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祭祀和活动流程,并且利用这些礼仪来强化人们对祖先和君尊的认同、融洽现实的人际关系。《礼记·祭统》说:“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礼由最初的祭祀开始,内涵不断丰富,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开始成为维系宗族、社会、国家内部成员间的行为规范。那么什么是礼呢?

  首先,朱子认为礼者,天理之节文。礼就是人的情感、生活和行为规范的实践总结。所谓“礼者,履也”,“古礼非必有经,盖先王之世,上自朝廷,下达闾巷,其仪品有章, 动作有节, 所谓礼之实者,皆践而履之矣。故曰“礼仪三百,威仪三千,待其人而后行,则岂必简策而后传哉! ”[1] (卷七四《讲礼记序说》) 朱子认为古礼的产生, 本身也是适应世间人的情感与行事规范的发展需要。所以朱子又云:“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也。”[2]朱子在这里将“礼”与“天理”联系起来,以理训礼,认为礼只不过是天理在秩序上的反映。朱子这一定义相对于前代诸儒而言更为精确完备,既从形上赋予了礼的根基,又强调了礼的外在方面的礼之文的重要意义。正因为如此,朱子对礼所下的这一定义对后世影响很大,很多学者将其视为不易之论,奉为圭臬。

  朱子云:“理者有条理,仁义礼智皆有之。”[3] (卷六,页九九)。在朱子看来,理虽本是一,然理有条理,可以分殊,分为四段则为仁义礼智,五理则为 仁义礼智信五常。这样,“礼”和“天理”就有了关系,“礼”是 “天理”的文路之一,“天理”是“礼”的最终的根据。如此,朱子把“礼”安顿到 “天理”上,就给“礼”找到了形上依据,“礼”的合理性就在根基上得到了保证。

  其次,朱熹认为“礼者,仁之节文” 。“礼”包含于“仁”之中。朱子将“礼”和“仁”同视为人之本性的内涵,那么“礼”和“仁”的界限是不是十分分明呢?在朱子看来明显不是的。朱子认为礼蕴含了仁,礼仁本为一理。朱子将仁定义为“爱之理,心之德”。朱子将仁看成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标准。“人之所以得名,以其仁也。……言人而不言仁,则人不过是一块血肉。”由此观之,朱子认为“仁”十分重要。而朱子又对礼及其注重,那么朱子是怎么看待“礼”和仁的关系的呢? 朱子又云:“仁,浑沦言,则浑沦都是一个,义礼知都是仁;对言,则仁义与礼智一般。”[3] (卷九十五,页二四一七)“以专言言之,则一者包四者;以偏言言之,则四者不离一者也。”[3] (卷九十五,页二四一六)“故仁者仁之本体,礼者仁之节文,义者仁之断制,智者仁之分别。”[1](卷五十八,《答陈器之第二书》) 从以上几段话中,我们可以知道,在朱子看来,若以 “仁”和“义礼智”对言,仁义礼智则各为一事,是人性之四理;若从根本上来说,或浑沦而言,“仁”则包含了“义礼智”,“义礼智”都是“仁”。总之,朱子认为如果追本溯源的话,“仁”实际上贯通和统摄了分别而言的 “仁义礼智”。“礼”包含于“仁”之中,“礼”由“仁”出,与“仁”未曾相离。所谓“‘礼仪三百,威仪三千’,须是仁做故得” “‘礼仪三百,威仪三千’,非仁则不可行’。 再次,礼实为法。朱熹所说的“礼”、“法”在很多层面上是重合的。无论是礼也罢,法也罢,在朱熹看来,礼与法的功用都是用来辅助道德教化的。朱熹很看重道德教化,而道德教化的推行则更需要“礼”这个助推器,因而“礼”在朱熹的治国理政思想中有着不可替代而举足轻重的地位。朱熹认为,在社会治理中推行道德教育,由于个体的差异性,在相同的感化措施面前,个体反映程度是有差别的,而对于社会成员行为要有一种积极的外在标准进行衡量,而“礼”无疑是这个标准的最重要的选择。朱子曰:“然禀有厚薄,感有浅深,又齐之以礼,使之有规矩准绳之可守,则民耻于不善,而有以至于善。”[3](P806)

  最后,礼为性之用。朱熹认为人的本性就是人所得于天之理,其实质内涵就是仁义礼智等社会道德观念,因此推行德礼教化是符合人的本性的。朱熹在礼的本性这个观点上认同大程的说的:“夫民之情,不可暴而使也,不可猝而化也,三年而成,大法定矣。渐之仁,摩之义,浃于肌肤,沦于骨髓,然后礼乐可得而兴也。盖礼乐者,虽上之所以教民也,然其原则本于民,而成于上尔”。[4]

  朱子云:“性只是仁义礼智。”[3 ](卷四,页六五) “性是实理,仁义礼智皆具。”[3](卷五,页八三) “仁义礼智,性也。”[5](卷三) “仁义礼智,性也,体也。”[1](《答方宾王第四书》) “百行皆仁义礼智中出。”[3] (卷六,页一0七) 朱子在这里讲得很明白,人之本性当中只具有“仁义礼智”此四性,人的百善万行都是因为人具有此四性才得以做出,这是实实在在存有的道理。从这里可以看出朱子把“礼”作为。人之本性,是人天生所具有的,即礼出于性。

   二、朱熹礼制之特点

  朱熹一生议礼、考礼对古代礼制悉心潜玩、博考深辨,其见解多为后代礼学家所称道,将其许多见解作为不易之论,朱熹不但从理论上对礼研究取得许多成果,而且注重对礼的规范和立制等实践,取古代礼制之精华与时事相融合,通过不断地实践践行,从而形成了独特礼制思想。

  首先,礼制时代性。朱熹认为礼制应当具有时代性,不同时期所实行的礼制是有所区别的,不是千篇一律的,也不是对古代礼制的盲目照搬。由于古今时势不同,在各个方面的风俗习惯都有所变化,一切要皆依旧制,显然是不可能。所以朱子认为:“古礼于今实难行”[3]2178即使勉强行之,那么必将也 是不知所云,失去了礼仪的意义。朱子云:“居今而欲行古礼,亦恐情文不相称”[3]2177 “其存于今者, 宫庐器服之制, 出入起居之节, 皆已不宜于世” 。[1] (卷七五《家礼序》)礼制要随时代、人情、民俗的发展而变化。朱熹说:“礼,时为大”[3]2185就是说礼制的制定要与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定。制定礼仪制度要与今世相符,酌古今之宜,随时代变化进行裁损变化,合今世之宜则取之,不合则去之。正如朱子所说:“所集礼书,也只是略存古之制度,使后人自去减杀,求其可行者而已。若必欲一一尽如古人衣冠履之纤悉毕备,其势也行不得。”[3]2185朱熹认为古礼繁冗,后世要完全按照实行显然很有困难,古代繁杂之礼与当今情况不相适宜,那么就需要对其进行裁损变通,以宜时世。朱熹说:“有圣者作,必将因今之礼而裁酌其中,取其简易易晓而可行,必不至复取古人繁缛之礼而施之于今也。古礼如此零碎繁冗,今岂可行! 亦且得随时裁损尔。”[3]2178朱熹认为即使博古通今圣贤用礼也不必一切从古,而当有所损益。“百世以下有圣贤出,必不踏旧本子,必须斩新别出。”[3]2178——2179

  因此,朱子认为礼仪制度并不是不可以变化的,礼制是应时而变的。礼制也要随着时代、人情、民俗的发展而变化。不同的时代, 根据不同的人情世故所重新规范的礼仪, 才是真正适用的礼仪。所以朱熹明确指出:“若有圣贤为之, 就中定其尊卑隆杀之数, 使人可以通行, 这便是礼。”[ 3] (卷八六《周礼总论》)即真正的礼仪不是僵化不变的,而是具有时代性。礼仪制度的制定是因时而变,因时而制的。

  其次,礼制的传承性。礼制要与时代相宜,不能因循守旧,泥古不化,要把握时代脉搏与时代变迁相符合。礼与时代相宜。礼制的制定是要借鉴古今典籍,在保留礼之大体不可变的前提下,参以当时世俗之礼。礼仪制度的变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过程,人们在传承礼制精神的同时根据时代的变化而有所损益。因此礼制是具有极强的传承性。礼仪制度的建立是在传承古代礼制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损益变化而形成的。是传统与时代相融合的产物。

  礼制的传承性要求在礼制其本质意义及其精神上不作过大的变化,只是在表现方式方法、礼仪制度的形式等上有所变化。正如朱熹对古礼与当代社会的关系问题的论述。如说“古今异便, 风俗不同, 虽有崇儒重道之君, 知经好学之士, 亦不得尽由古礼以复于三代之盛, 其因时述作, 随事讨论, 以为一国一家之制者, 固未必皆得先王义起之意”[1] (卷八一《跋古今家祭礼》)。就是由于时代是在发展的, 民情风俗也在变化, 而古礼自然也不能保持不变,在保持古代礼制的合理精神基础之上,需要在古礼的基础上,根据时代制度不同的礼仪,根据具体的事情选用具体的礼仪。因此礼制也需要变化,以此来保证礼制精神的延续,,礼制也需要与时俱进, 实事求是, 建立适应社会需要的新礼制。

  在传承古代礼制的方式上,朱熹主张对繁缛的古礼进行裁损,使其简便易行,以免礼制成为摆设的礼文。如《古代礼书文字古奥,殊难读懂,朱熹主张不必死守古经文字,可以将这些古奥的文字翻译成为普通人容易接受的俗语,“只以今之俗语告之,使之易晓,乃佳。”[ 3 ]2272如《周礼》中有岁时属民读法的记载,可是所读之法的内容让普通民众难以理解,朱熹于是主张用儒家教义代替,并建议找人用今世的语言进行讲解,“今若将孝弟忠信等事撰一文字,或半岁,或三月一次,或于城市,或于乡村聚民而读之,就为解说, 令其通晓, 及所在立粉壁书写, 亦需有益。”[3]2177——2178

  朱熹认为,对待古礼需要从简的根本原因在于“人情趋于简便故也”[3]2179 “夫人情日趋于文矣,安能复行夏商之质乎! ”[3]2178可见,朱熹认为礼从简的根据在于人情是趋于简便的。朱熹认为,今世不能拘泥于古礼,古礼应随时代的变迁而变通。周代之礼被后人尊为万世之典,是就其总体精神而言的,并非处处不得移易。

  如《仪礼·士昏礼》新妇成婚后三月始得庙见之礼,朱熹在考虑世人多不愿行,虽然这条礼制仍在,但却只是名存实亡。朱子将其缩短为三日,他说:“某思量,今亦不能三月之久,亦须第二日见舅姑,第三日庙见,乃安。”在朱子对该庙见之礼的损益中,对于古礼的实行并没有进行多大的改变,只是将新婚至庙见的时间间隔缩短。无疑朱熹的这种对古礼的小小改变是在保持古礼的基础上对古礼进行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改变,使古礼又重新焕发生机。使百姓由不愿行到愿行。使该庙见之礼免于因百姓不愿行而使其名存实亡。因而该礼制精神得以延续传承。

  礼制具有传承性,且这种传承性对于礼制精神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正是由于这种传承性使得礼制精神能够与时俱进、不断更新,与时代精神相融合,使古代礼制的精髓能够代代相传,不断丰富。这些论述无疑表明朱熹的礼制观既不是简单的复古, 也不是盲目的抛弃古礼不用,而是在继承古礼传统的基础上, 使礼制更贴近于他所处的那个时代, 贴近于那个时代的大众生活和民俗风情变化的实际。

  最后,礼制践履性。朱熹非常强调礼制的践履性,甚至认为礼制的践履比之研究更为重要。朱熹说:“学者博学乎先王六艺之文,诵焉以识其辞,讲焉以通其意,而无以约之,则非学也。故曰博学而详说之,将以反说约也。何谓约? 礼是也。礼也者,履也,谓昔之诵而说者,至是可践而履也。故夫子曰: ‘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颜子之称夫子’,亦曰博我以文,约我以礼。礼之为义,不其大哉! ”[1] “盖先王之世,上自朝廷,下达闾巷,其仪品有章,动作有节。所谓礼之实者,皆践而履之矣。”[1]朱熹认为礼制是一种符合圣人之道的规范,而且是是人们自幼就应该践履的准则。

  为此朱熹对于礼书典籍地编修与整理上做了大量的工作。朱熹中年以后,致力于编修礼书。他先后撰修了《古今家祭礼》、《祭礼》、《家礼》等书,撰写了《乞颁降礼书状》、《乞增修礼书状》、《申严婚礼状》等。并在阐发《仪礼》经传的基础之上,与弟子编纂《仪礼经传通解》。

  朱熹十分重视礼制的推行和实施,为此他做了很多工作。朱子在白鹿书院期间,在他他制定《白鹿洞书院学规》,其中包括五教之目、为学之序、修身之要、处世之要、接物之要五个部分,其中修身之要、处世之要、接物之要都是要求学生遵守一定的礼制。除此之外,朱熹还与刘清之编撰《小学》,在其中就十分重视教儿童以明伦、敬申之礼制。在撰《童蒙须知》,教儿童以明衣服冠履、语言步趋、洒扫清洁之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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