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云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结合我校学生会工作实际修改制定。
第二条 昆明理工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是党和联系学生之间的纽带,是我校广大青年学生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和带领我校广大青年学生,为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云南省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学习、宣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 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组织青年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引导广大同学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引导广大同学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自我服务,活跃校园生活,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奋发成才。
(四) 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与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自觉维护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
(五) 坚持党的利益和群众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六) 积极执行省学联的决议;努力加强同各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本会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具有昆明理工大学学籍,承认本会章程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文明自律,尊师爱校;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学生会干部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及省学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昆明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昆明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委员会提议,得到本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后,并报请校党委和校团委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昆明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五分之四以上正式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昆明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应当经过民主选举产生。校学生会在任干部作为当然代表,其它的须经所在院及班级同意并经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确认其正式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昆明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代表上届学生会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 修改本会章程;
(四) 选举产生下届昆明理工大学学生会委员会;
(五) 讨论、决定应当由昆明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昆明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四条 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每年举行一次代表会议(必要时或举行学生会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代行学生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
第十五条 昆明理工大学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校学生会委员会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取产生,对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二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随之相应改变。学生会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可增补委员若干名。
校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昆明理工大学学生委员会当然委员是指各院系学生分会主席(特殊情况下,也可由该院系学生分会临时工作组组长担任),其任免由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决定,可以更替。
第十六条 昆明理工大学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 召集昆明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
(三) 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团正、副主席;
审议和批准本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