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自治组织概念研究 第3页
(四)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及第三部门
描述社会自治组织,人们也经常使用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以及第三部门等概念.俞可平教授认为:公民社会主要是一个与政治社会(国家)和经济社会(企业)相对应的概念,其主体是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公民社会虽然与市民社会、民间社会交叉使用,但三者不完全同义:"市民社会"是对civil society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译本,有一定的贬义;"民间社会"最初多为历史学家在研究中国近代的民间组织时加以使用,属中性词;"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对civil society的新译名,该词具有褒义,强调公民的公共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公民社会是在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被看作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19]俞教授并且认为公民社会组织有四个特点:非官方性,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非盈利性,[20]不把获取利润当作生存的主要目的,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当作主要目标;相对独立性,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独立于政府;自愿性,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不是强迫而完全是自愿.[21]
从以上描述可见,公民社会等四个概念在不同阶段的使用中,虽然使用目的有所差别,但这些概念的外延是基本相同的,都包括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非常广泛的民间公共领域.用该概念代替社会自治组织也是不恰当的.主要由于:(1)公民社会等四个概念反应的主体范围广泛、性质多有差别,用该类概念不能专门反映社会自治组织.该类概念包括除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以外的所有组织或个人,而社会自治组织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社会组织,有其独立的属性和范围.(2)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以及民间社会概念经常在社会学、政治学上使用;第三部门概念虽然通俗但也失之随意,不适宜在学术上使用.在法学上使用该类概念描述社会自治组织,缺乏学术应有的概念准确性和稳定性.(3)四个概念经常交叉使用,同义词互相代替,容易造成在法学理论研究中以及在社会实践中的误解和混乱,缺乏学术语言的严谨性.
(五)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概念,从1950年9月政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后,即成为我国的法律概念.该立法主要为了清理旧社会遗留的各种社会团体,取缔不符合新社会要求的社会团体,对于应当保留的社会团体进行改造后保留.该法规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向内务部申请登记,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即确立了社会团体的分级登记制度.1989年10月国务院制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列举的社会团体有"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该条例废止了1950年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民办社会组织不断增多,1996年8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相提并论,但并未确定该类单位的范围.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从该定义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范围广泛,包括所有以非国有资金举办的事业单位图书管理系统论文 、社会团体等非营利社会组织.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适应管理需要,民政部将原社会团体管理司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在地方民政行政机关内也相应设立 "民间组织管理"机构.2000年4月10日民政部发布《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多处出现"非法民间组织"用语,即开始在部门规章中使用民间组织的概念.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三个概念,既不是等同概念,也不是种属关系,而是存在交叉重叠的类似概念.社会团体,是符合条件具有章程依法登记的,因而范围较为明确;从财产所有制区分,分为民办和国办(包括公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范围较为宽泛,包括以民间资金举办的所有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有民办社会团体、民办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营利社会组织.而民间组织则是一种泛称,由于没有法定含义,容易被理解为比民办非企业单位范围更为广泛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