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行为及维权方法 第2页

    2、商标注册人或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

   (1)、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2)、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3)、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报国家商标局决定,由国家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4)、提起行政途径解决应当注意请求时效,请求撤销注册商标,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但恶意注册不受此限;请求纠正企业名称,应自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但恶意注册登记不受此限。

    3、商标注册人或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依法不予受理作出复函》第2条规定“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2)、司法途径解决也存在时效问题,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基于商标与名称相互冲突而主张权利的没有时间的规定,国家工商局《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的以驰名商标权来主张权利的,将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作为请求撤消误认部分的期间,显然是依据《民法通则》来制定的。国家工商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  局1999年4月5日公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应当符合“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5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是指当权利被其他民事主体实施某项侵害后,权利人提起诉讼、行政请求的最长保护期限,即权利被侵害超过5年而未提起诉讼或者行政请求的,其诉讼或请求权丧失,对其诉讼或者请求不予支持,权利人失去的是仅就该项侵害获得诉讼或行政保护的权利。

    三、为避免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使企业名称合理使用。

    如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能“突出使用”。在产品和包装上突出使用字号,实际上是将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的字号作为商品表示使用,从商标法角度讲该字号被当做未注册商标使用,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来看是被当做商品名称使用。因此,使用企业名称时应当注意以下细节:

    1、企业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略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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