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夫妻忠实义务

试论夫妻忠实义务
另外,发生婚外性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属于“不忠实”的构成要件也是一个模糊的问题:行为人是应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的心态?显然这些问题都将导致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惩治无力。

  众所周知,一部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必须有一定的强制力作保障。但我国的立法者在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后,却缺乏法律应有的强制力保障。“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能对这些人加以约束的恐怕只有道德的监督与舆论的谴责了。然而,在利益多元化与价值多元化的今天,道德与舆论对这些人来说几乎没有太大的约束力

  (二)解决措施

  1.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进行法定化,解决“不忠实”界定难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妨碍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通奸、姘居、卖淫嫖娼行为、重婚。这四种情形很明显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对于最后一种情形我国婚姻法以及刑法均作出了明确惩处的规定,但对前三种情形尤其是前两种的惩处措施明显缺乏,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的行为尽管提出严惩不怠,但对其的处理方式主要是罚款和收容教育以及劳动教养,这样的处理方式起到了促使卖淫嫖娼者“幡然醒悟”的作用了吗

  2.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的制裁措施明确化,以解决法律强制力保障的问题。

  (1)对于违反夫妻论文网http://www.lwfree.com/ 忠实义务的配偶一方而言(这里不讨论夫妻双方均违背忠实义务的情形,因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均有过错从而导致离婚的,一般争议性不大),我们强调其主观上的过错为故意而非过失,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与他人发生婚外恋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由此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有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对于情节严重构成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上可以找到依据。

  (2)对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配偶的相对人,即通称的“第三者”,我们强调其主观上的过错不仅包括故意还包括过失。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第三者”的行为应符合以下四个要件才承担侵权责任

  但要注意的是,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结婚,如果不知他人有配偶,不是侵权行为的主体,更不是重婚罪的共犯,对其不应按重婚罪处理

  3.强化夫妻相互忠实的婚姻观念教育,深化一夫一妻制的观念。

  大力宣传新婚姻法,增强夫妻忠实的婚姻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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