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具有浓厚思辨色彩和深刻实践意义的论题,也是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研究的重大课题。由于法与道德间区别明显又联系密切,且相互渗透、补充、促进,因而,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已不单纯是法的外在性问题的讨论,同时也是关于法本质和存在基础的分析和探讨,当然它也有助于实践上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合理处理。
  关键词: 范畴 区别联系 社会主义 目标一致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整个社会控制体系的发展趋势是法律的加强和包括道德在内的其他社会控制体系的减弱。在当代西方社会甚至已经出现过度依赖法律的‘社会法律化’的现象,人们成为法律的奴隶,失去依靠自己的力量、依靠其他社会控制手段解决纠纷的能力。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是古今中外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法学家、哲学家们一直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对于该问题的回答便构成了人类文明史上亘古不衰的篇章。本文就主要从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法与道德的辩证关系,以及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意义,我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是否可以相分离等一系列问题来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含义。
  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二、法与道德的一致和区别
  (一)法与道德的一致性。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法与道德曾浑然一体;即使在法与道德高度分化以后,法与道德依然存在一些相同点和一致性:
  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在发生学的意义上,二者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且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相互转化的关系。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2、在形式归属上,二者都属于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所具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等属性。
  3、在内容上,二者都蕴含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往往重叠渗透。
  4、在功能上,二者都是社会调控的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5、在发展水平上,二者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也互为标志,互为说明。一般来说,一个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准往往可以成为这个社会法制发展的说明和标志,反之亦然。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二)法与道德的区别。
  尽管法与道德间存在一致性和密切的联系,却不能消弭二者间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可在如下比较中说明:
  1、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在生成上往往与有组织的国家活动相关,由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且经权威性力量保证,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
  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它非由某一权威主题自觉制定,非经程序选择,非靠专门机构权威性力量保证,不与国家活动直接相关;即使受国家权力推动,国家也不可能象立法一样创造道德。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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