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公益劳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公益劳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公益为后起词,五四运动后方才出现,其意是“公共利益”。公益劳动是劳动的一种形式,是指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劳动,由此区别于由《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有偿劳动。公益劳动是我国当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公益劳动是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内容,侧重对服刑人员的行为矫正。根据司法部的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基层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通过参加公益劳动,可以体现其对社会的积极补偿,培养其对社会责任感,既起到惩罚作用,也在行为上对服刑人员进行了矫正,达到矫正其不良心理,避免重新犯罪的目的。
在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公益劳动已经成为社区矫正的一项基本任务和重要内容。司法部要求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各试点省市根据司法部的精神,也相应制定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也都将公益劳动作为社区矫正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当前正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阶段,试点工作的任务就是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因此现阶段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一些具体制度的深入研究很有必要,公益劳动制度就是其一。
一、公益劳动的三种特性
(一)强制性,我国的公益劳动在性质上是一种行为矫正方式,是与心理矫正相对应的一种消除矫正对象不良行为,培养和发展起良好行为的科学方法。公益劳动作为一种对犯罪人的矫正手段,行为人既然犯了罪,就必须接受矫正,这是国家通过施予一定惩罚的方式对其进行强制矫正。因此,公益劳动的服刑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服从安排,参加劳动,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规范性,规范性的管理模式是公益劳动成功实现其矫正目的的必要保证,规范性应包括:1、公益劳动适用主体的规范性。即公益劳动应当适用哪些非监禁刑的犯罪人,哪些人不适用参加公益劳动,都应当有明确规范的规定。如保外就医的、年龄较大的、残疾人、正在怀孕的妇女和哺乳期的妇女等一般就不宜参加公益劳动。2、公益劳动执行的规范性。必须建立高效、规范的执行机制,严格执行程序,这是与公益劳动强制性的要求相一致的,建立科学有力的奖惩机制。严格按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和《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应当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加强教育,对于拒不参加的,主观恶性较深、拒不接受矫正的,应当考虑交由法院或监狱机构,由法院或监狱机构对其刑罚适用作重新裁判。
(三)公益性,公益是公共的利益。参加公益劳动是对服刑人员的行为矫正的一种方式,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习惯,是对社会的一种积极补偿。对公益劳动的场所也应当规范,即是具有社会福利性、非赢利性机构建立的公益劳动基地。如福利院、环卫所、学校、医院、农村五保家庭等。参加公益劳动以增强服刑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和公德感,矫正其原有的不良犯罪心理。
二、公益劳动的强制性、规范性问题
根据司法部的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基层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但在试点工作的实践中,存在很多有劳动能力却不参加公益劳动的问题。有的服刑人员可以通过请假的方法不参加公益劳动,请假的理由往往有很大水份。公益劳动的时间有时会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冲突,而无法正常组织开展。对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虽然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但在实践中收效不大。试点工作中的公益劳动有的是在已经建立起来的劳动基地内统一劳动,有的是交给服刑人员所在地居委会组织、监督公益劳动,由居委会提供证明材料,这种缺乏规范性的管理模式使很多公益劳动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矫正作用。
是否应当加强公益劳动的强制性,首先应当明确公益劳动在社区矫正中的目的和定位。我国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在性质上讲是一种行为矫正方式,是与心理矫正相对应的一种消除矫正对象不良行为、培养和发展起良好行为的科学方法。公益劳动作为一种对犯罪人的矫正手段,行为人既然犯了罪,就必须接受矫正,这是国家通过施予一定惩罚的方式对其进行强制矫正,因此,公益劳动应当具有强制性。被要求参加公益劳动的服刑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公益劳动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于请假而不能参加公益劳动的,应对请假事由进行严格审查,事后应补加公益劳动。另外,社区矫正执行主体队伍的权限设置应当进行更深的考虑,社区矫正毕竟还是执行非监禁性的刑罚的过程,所以其刑事执法性和惩罚性都不容忽视,因此应当赋予社区矫正执行人员一定的刑事执法的权力,这样也有利于非监禁性刑罚的顺利执行。
笔者认为:规范性的管理运作模式是公益劳动成功实现其矫正目的的必要保证。这里的规范性应当包括:a、公益劳动的适用的规范性。即公益劳动应当适用于哪些非监禁刑的犯罪人,哪些人不适合参加公益劳动,都应当有明确规范的规定;b、公益劳动的劳动场所的规范性。即必须依托社会福利性、非赢利性机构建立公益劳动基地,对劳动基地的选择应当有一定条件。劳动基地须能够提供适合的公益性的劳动项目应有专人负责公益劳动的组织管理,并建立信息反馈机制;c、公益劳动执行中的规范性。必须建立高效、规范的执行机制,严格执行程序,这里与加强公益劳动的强制性的要求是相一致的,建立科学有力的奖惩机制。对于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加强思想教育,对于拒不参加的,主观恶性较深、拒不接受矫正的,应当考虑交由法院,由法院对其刑罚适用作重新考虑。
三、公益劳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法律依据不足。公益劳动具有惩罚功能、矫正功能和教育功能。但它既不是刑罚的种类,也不是刑罚的裁量制度和执行制度。对五类人的管理在刑法上是没有要求参加公益劳动义务的,只是依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第9条第5项的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的就有一种不稳定性和可变性。而一项制度要得到普遍的接受、认可并顺利实施,必须要在刑事法典中或在其它法律中确立下来才能得到顺利有效的实施的,所以建议加快《社区矫正法》的制定进程。
(二)决定机关不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实行公益劳动的管理机关和决定机关也是司法行政机关。而我国只有人民法院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法决定罪犯的服刑种类和方式。所以对五类人的管理,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应当明确社区矫正对象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管理教育,完成公益劳动任务。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就有了合法依据,严格按照判决书或裁定书来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否则在执行中有超出服刑人员量刑的嫌疑。同时法官对罪犯的个人综合信息、犯罪情况以及人身危险性都比较了解,在作出公益劳动的决定时,可以对是否参加公益劳动,参加时间长短等问题能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对个案的操作。
(三)劳动基地缺乏,目前乡镇公益劳动基地主要是敬老院、环卫所、社区公益事业等。其中社区公益事业基地并没有发挥作用。有的人目前从思想上对社区矫正这项工作还认识不够,不愿接触服刑人员,不能接受矫正对象;另外矫正对象也不愿在社区内参加劳动,认为有伤他们的自尊心。在劳动中从心理上有抵触情绪,劳动时应付的多,效果不好。所以建议政府应当要尽快建立公益劳动基地,既能给矫正对象的提供参加劳动的场所,也能为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和“三无人员”提供必要的就业岗位。
(四)劳动形式单一,公益劳动最终目的就是从行为上矫正犯罪人的不良行为,消灭犯罪隐患。而我们现在的公益劳动主要是从事一些体力上劳动。时间一长,人就有一种厌烦和消极的意识,不利于管理。所以要根据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不同,在劳动中实行分类管理。对有文化基础的,并且悔改态度较好的,组织他们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校园、进乡村以身说法;对一些文化基础较差的或未成年犯罪人,指导他们学习相关知识或到学校接受正规教育;有工作单位的,在单位工作表现较好的,能完成本职工作的;还有参加一些公益性活动的。以上均可以作为公益劳动时间,从而使公益劳动的形式多样化,激发矫正对象劳动的积极性,便于日常管理。同时对平时服从管理,表现很好的,可以适当地减少劳动时间,让其有充足时间做好自己的工作。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公益劳动,督促矫正对象履行好法定义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笔者从工作实践出发,认为在社区矫正公益劳动方面应注重把好“六关”:
一是把好矫正公益劳动人员关。根据矫正对象的特长、就业岗位、居住地以及实际劳动能力等情况,规定没有劳动能力或老、弱、病、残的矫正对象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同时鼓励和提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自觉接受劳动教育和劳动矫正。
二是把好矫正公益劳动内容关。根据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将公益劳动的内容限定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社会、社区的公共服务,以保证矫正劳动的公益性。笔者所在司法所还积极开拓劳动形式,如与街道市容部门联系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的与市容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小广告清理工作,另外,联合周边学校在学校门口学生放学时段进行交通疏导。对于技能型矫正对象鼓励他们发挥自己特长,积极开展劳动。我所矫正人员刘某利用理发技能每月定期为敬老院老人理发。另一人员邓某利用会水电工作特长为街道40-50大龄求职人员进行水电技能培训。
三是把好矫正公益劳动时间关。根据矫正公益劳动每月不得少于12小时的规定,结合矫正对象在社会和工作岗位上服刑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采取“一主三辅”制,以街道或社区集中组织为主。街道组织的,每季不少于1次;社区组织的,每月1次。劳动时间不足的,以自助式、特长式、包干式的辅助劳动形式补缺,不随意延长或减少。从而,保障了矫正公益劳动的质量。
四是把好矫正公益劳动安全关。公益劳动过程中,注重加强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和劳动保护教育,合理安排劳动场所、劳动内容、劳动工具,认真落实劳动安全保障措施,把安全保障工作贯穿于矫正劳动的全过程。
五是把好矫正公益劳动监督关。从易于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出发,在各街道建立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与公益劳动基地签订相应协议,将矫正公益劳动纳入社区组织的监督管理范围,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定期地对公益劳动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矫正公益劳动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建议利用矫正志愿者对于每个劳动点分工负责,即劳动登记安排及考评等由专人负责监督。
六是把好矫正公益劳动点评关。对矫正公益劳动实施点名、请假和考核评议制度,指定监督员对公益劳动时间、内容、质量进行记载考核,及时进行点评,表扬先进,激励后进,确保劳动改造与思想改造双丰收。
公益劳动的形式可多样化。社会生活瞬息万变,行刑内容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公益劳动也应该具有时代性的特征,不能简单局限在初级劳动的范围内,而应该让罪犯能够适应外部世界的变化,增强服刑人员的生存技能,使其能够在刑满释放后顺利回归社会。
参考文献: 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1]《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司发通(2004)88号。
[2]吴玉华:《把握关键环节 注重社会效果 全力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深入发展》,《中国司法》2004年第9期
[3]刘强主编:《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律法规选编及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陈琴译:《瑞典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谢望愿译:《丹麦刑法典与丹麦刑事执行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