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 第2页
如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如果医师违反上述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自应对导致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六、信赖原则与组织(团体)医疗所谓信赖原则,是指在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当某人根据共同的生活准则或规则行事时,只要不存在特殊情况,就可以信赖其他相关的人也会根据共同的准则和规则行事。如果由于他人采取无视共同准则和规则的行动而发生事故时,就不应对此追究遵守共同准则和规则的人的责任。在现代医疗活动中,无论是一般的外科手术,还是比较复杂器官移植、心脏搭桥、连体婴儿分离手术,几乎都需要临时组编医疗小组,其中包括外科医师、麻醉科医师、护理人员及其他医务人员。因此这类手术的顺利完成,自然离不开上述医务人员之间的彼此信赖和通力合作,否则如果主刀医师事事亲力而为,必然分散其注意力,也会延误抢救时间,对患者而言极为危险。因此,主刀医师信赖其他医师或护理人员,
给排水工程英文文献翻译及参考文献 在医疗共同作业中会实施适切的医疗行为,如果由于被信赖的其他医务人员出现差错,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应当只由有过失的人来承担责任,其他正常作业的医师不应负责。例如昭和51年发生在日本北海道大学附设医院的电动手术器事件:该医院组织医师1人,助手3人,麻醉师2人,护士3人组成开刀小组,给病人实施动脉管开刀手术。开刀时,执行协助职能的护士将电动手术刀的电线连接错误,致使病人被严重烫伤。日本札幌高等裁判所判决认为该手术危险性极高,开刀医师为求成功,有集中精神的必要,同时作为一名有丰富经验的护士,对于辅助作业的电刀手术器电线的连接,应为非常简单的作业,医师信赖有经验的护士能正确实施该辅助行为,就当时的情况观察,应当予以认定,从而否定了开刀医师的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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