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

一、医疗水准医疗水准指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日本有判决认为,医疗水准是一种已具备专家相应能力的医师,尽其钻研义务、转诊义务、说明、劝告义务的一个前提标准。医疗水准论及医师是否具有过失时,自应以实施医疗行为时的医疗水准为判断标准,即使医疗后医疗水准有所提高,也不能作为认定医疗过失的依据。然而,基于"医疗正义"的考虑,作为掌握患者生命安全的医务人员,为提供给患者适当的医疗服务,必须跟上日益进步的医学新水准,负有随时汲取医学知识以及学习、掌握先进的医疗技术的义务,如果因为欠缺必备的医学水准而导致误诊或医疗失败,自然应当承担过失责任。

  二、医疗环境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发展程度不同,受其影响,医师执业的客观环境及经验也存在着地区性差异。但是,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络技术的发达,医学咨讯得以在不同区域快速传播,并出现网络会诊,远程手术等高科技新型诊疗方式,有关治疗方法有趋于一致的趋势,因此就专业水准而言,地区性差异已渐不重要,此处指医疗正义的下位概念,即有关医疗人权(包括患者及医务人员)的落实,因此一般应采全国性的医疗专业水准为标准。但是,如果在比较落后的偏远地区,应允许例外存在。另外,应当允许偏远地区的医师在可能的范围内,尽其使患者转往较发达的地区或较高水准医院的义务时,将地理环境因素援引为阻却责任的依据。 八路数字抢答器课程设计报告+原理图+电路图+方框图+规则

  三、一般医师与专科医师我国已实施医师分科制度,因此认定一般医师与专科医师的业务标准也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医师对于其专门领域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较一般医师要高,且专科医师的注意义务标准应当为全国性标准。至于专科医师从事一般医师治疗领域(非其它专科领域)的业务时则应依一般医师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判断。此外,一般医院或级别较低医院(如一级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或级别较高的医院(如三级专科医院)中一般医师的注意义务自然也不相同,否则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平现象发生。具体情况则应根据专业知识、国家标准以及社会上通行的观念予以综合判定。例如北京积水潭医院和北京同仁医院虽同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但是,依照社会公认的观念,积水潭医院擅长烧伤治疗,而同仁医院的眼科在国内首屈一指,因此同为三甲医院的烧伤科医师,积水潭医院的烧伤科医师显然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而同仁医院的眼科医师也应负有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自不待言。四、医师的裁量权现代医疗科技尽管已经相当发达,但是基于医疗的高度专业性、不确定性、复杂性,对疾病的治疗有多样性的选择等原因,为谋求病患医疗上的利益,赋予医师对医疗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自由、任意判断或选择的余地,即所谓的医师裁量权。医师除在医疗行为进行时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外,更有学者将裁量权扩展到医疗进行前的医师说明义务。如此种种,都是基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即诊断的不确定性加上治疗方法的复杂性,使医疗结果具有相当的不可预测性。因此原则上不能仅因为治疗结果的无效或发生不幸,即认定医师负有责任。但是基于裁量权而实施的医疗行为,尤其是医师采用个人独特惯行的医疗方法或对医疗学说进行选择时,应当以不违反当时的医学知识、医疗水准及医学界公认的合理方法为准。因此,如果没有医学界公认的合理依据,即可以认定存在过失。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丁全认为医疗裁量权不仅于医疗行为进行中,即使医疗进行前为说明时,应说明的范围与内容亦与医师的裁量权息息相关。尤其在以下三种情形最能凸显:其一,对于一种疾病存在多种医疗方法的情形;其二,对于伴随着医疗行为可能产生危险及并发症;其三,对于癌症等不治或难治的恶疾告知与五、医疗实验医学理论只有依赖新的药物尝试或生物实验才能不断进步。因此,医师对于这些未知领域的行为,除经患者的承诺外,应当对患者的症状、体质、医院设备、医师能力等,事先进行慎重检讨或综合评估,并提供周全的应急设备。否则,一旦发生本应避免的医疗伤害事故,将难辞过失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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