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几个问题 第2页
4·1 “缺陷”的定义现行验收规范标准对“缺陷”术语的定义与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的“缺陷”术语定义是不一致的,但与后者的“不合格”定义是相似的;此外,对“更为严重缺陷”及“超过检验批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均无明确的定义,如更为严重的严重程度与更大范围的范围轮廓究竟多大,由于不明确而不易理解和准确掌握。
4·2 对缺陷处理方法不一
(l)现行验收标准的条文说明中,对4种不同的缺陷分别提出不同的处理方法。如:一般缺陷的处理是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严重缺陷应推倒重来;更为严重的缺陷与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
(2)有的现行验收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有严重缺陷,但同时也提出了对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这与现行验收标准对严重缺陷的处理要求是不一致的。
(3)还有的验收规范条文中,仅提出了严禁(或不应)存有所指出内容的缺陷,但没有列出是什么缺陷(是一般缺陷还是严重缺陷),也没有对缺陷提出如何处理。只是在其条文说明中提出如何避免缺陷的产生。由于现行验收标准规范不仅与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缺陷”理解不一,要求不一,处理不一;就是现行标准规范中也不一致。当前已有很多建筑企业实施了GB/T19000-2000:ISO9000:2000标准,在这个标准中,特别强调要区分“缺陷”或“不合格”的概念,要慎用术语“缺陷”。但在现行验收标准(规范)中多处出现“缺陷”,“严重缺陷”及“更为严重缺陷”。
5 几点意见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1)现行验收标准不要给不符合标准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开口子 我国现行验收标准的要求较低,如在这个水平上再降低,就会影响我国施工质量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会使我国的施工质量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拉得更大。因此验收标准只提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质量不给出路,不开口子。有的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如屋面、地面、建筑装饰装修等施工验收规范)就只提要求,而对不符合要求的质量,没有给出路,开口子。
(2)现行验收标准与规范是相互依附、相互配套的,因此语言等应力求一致,以避免在实施标准规范中产生一些对接不上的问题。
(3)我国标准规范要考虑与国际接轨 我国的一些建筑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国外(地区)的一些建筑企业要进入我国(内地)的市场,因此现行验收标准规范也要逐步考虑与国际接轨。
(4)现行验收标准要注意各方的利益 现行验收标准给不符合要求的质量开口子,虽可使一些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有了“合法”的出路,但它也往往会影响业主的利益,更不能对如此给出路说成是“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
(5)不要将工程质量问题说成质量缺陷 质量缺陷可以说是工程质量问题,而且是严重的、有法律内涵的质量问题;但质量问题不一定是质量缺陷。如有的混凝土构件出现了缺棱掉角、棱角不直、表面麻面等外观质量问题时,可以说它是不符合标准规范的不合格品,是否不要将其列入质量缺陷中。而在有的混凝土构件中,如其表面发现的裂缝已延伸到内部,并对构件主要受力部位的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有严重影响时,这个质量问题已不仅仅是外观质量问题,它可以说是质量缺陷,因此对“缺陷”二字要准确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