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探讨 第2页

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持 有的都是国有股,而国有股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尚 不能够进人二级市场流通,这样大股东持有的国有 股不会因为市场股价的变化而变化,而国有股要进 入二级市场流通,国有股的价值因股价高低而变化, 国有股大股东为了股票增值、抬升股价而支持管理 人员进行盈余管理。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为了激励 管理人员,对关键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施股权 激励制度,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或股票期权,不过股票 或股票期权往往有一定的年限限制。但股票价格的 变动会影响管理人员的薪酬,这样管理人员就会为 避免承担巨大的风险和维持股票价格而去操纵企业 盈余管理。 2.上市公司进行融资的需要。主管证券市场的 中国证监会为了保证股票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对 上市公司上市条件、配股与增发资格都做了限制,在 这些限制与规定中都使用了会计指标作为标准,这 使得硬性会计指标对于拟上市企业或者上市公司具 有重要意义,如此一来,硬性会计指标不可避免地成 为绝大部分企业的经营目标。中国证监会把净资产 收益率作为盈利指标,对上市公司配股提出了要求。 上市公司针对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则可以采取增加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达到配股的要求,如采取增加收 入、减少费用等措施,使得利润增加,从而导致净资 产收益率指标稳定增长。对于经营困难或带上ST 帽子的上市公司,由于它们不符合配股要求不可能 通过股市来融资,而进行银行融资又困难重重,因此 这些公司为了取得银行借款便进行盈余管理[2]。 3.上市公司避免退市的需要。上市公司连续三 年亏损就要暂时终止上市,如果继续亏损,则可能面 临永久退市的命运。故暂时终止上市的公司则想方 设法要变卖资产,进行债务重组,采取对公司有利的 会计政策等措施,使公司在第四年盈利,摆脱永久退 市的困境。为了避免退市,为数不少的ST公司产生 了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 四、规范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措施 针 对 上 市 公 司 盈 余 管 理 的 动 机 及 各 种 表 现 方 式,可在以下几方面规范上市公司盈余管理: 1.建立经理人市场。目前,在中国上市公司中, 职业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经理人的价值无法准确 衡量。许多上市公司的经理不是由市场来筛选,而 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大股东来决定。尽管我们正 逐渐认识到经理人所拥有的管理才能的稀缺性,但 对经理人是否拥有公司剩余索取权、高层经理人员 和其他员工的收入差距是否应如此悬殊等仍抱怀疑 态度,如2007年的中国平安总经理和董事长超过 4600万元的天价薪酬,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 如 深 发 展、马钢股份、中国银行等的高管天价薪酬就引发社 会公众的热烈讨论。我国企业所设计的各项激励规 则是在经理人无条件地服从行政组织的人事安排前 提下发生作用的,行政组织任命和更换国企经理的 不确定性使得企业按照合约期限实施的股权、期权 等长期激励收效甚微。要建立经理人市场,就必须把 经理人的选择权交给上市公司,由股东大会决定,并 通过借鉴国外的激励制度,建立股票期权等激励措 施。上市公司应建立起经理人数据库,对经理人的诚 信进行记录,建立起经理人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促使企业经理人从长远利益出发,在进行会计政策 选择时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放在首位来考虑。 只有建立完善的经理人市场,才能减少经理人对上 市公司的盈余管理。 2.完善上市公司融资指标。针对上市公司上市、 配股等指标侧重于盈利,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要 扩充配股的盈利指标,建立起多个指标构成的指标 体系,而不是仅以净资产收益率作为盈利指标,这样 会更有效地抑制盈余管理,如建立以资产周转率、偿 债比率、盈余比率、现金收现比率构成的指标体系。 该体系能更好地评价上市公司的业绩,上市公司利 用指标来进行盈余管理的难度也大大减弱了。 3.完善审计体系,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 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以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注 册会计师审计三位一体的审计监督体系,但上市公 司的监督力量目前仍显不足。主要体现在政府审计 主要是审计行政事业单位,而内部审计由于是上市 公司的内部单位,很难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来审计 企业,注册会计师则由于经济利益的需要对上市公 司有一定的妥协。由于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 业转制而来,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仍占大部分。政府 审计部门必须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战略角度上来 对待上市公司审计,每年要抽查一定比例的上市公 司,对其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尤其是对挪用上市公司 资金、损害国家利益等违法现象要进行重点审计,对 结果进行通报。作为社会监督力量,要大力培养注册 会计师人才,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审计质量控制 制度,提高审计质量。通过完善审计监督体系,对上 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进行严格的监控,从而为促进资 本市场的完善作出应有的贡献。 4.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国外对上市公司做假账 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投资 者利益的法律法规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从而保证了投资者得到应有的 赔偿,打击了上市公司的作假行为。而我国目前还没 有建立起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民事赔偿制度, 不少投资者受到了损失进行法律诉讼,但大部分案 件遭到诉讼失败的命运。如银广夏事件,800多投资 者进行集体诉讼,要求银广夏进行赔偿,投资者要求 赔偿现金的要求没有实现,最后只能接受10股赠 1.4股的结果。在目前赔偿机制未完 )善的情况下,中国的上市公司就会不 断地作假账,从证券市场上融资,使投资者利益受到 侵害。笔者以为,要规范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就必 须完善民事赔偿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弱 势地位。 总之,要防止上市公司利用盈余管理来规避监 管,监管部门就要利用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和 方法,有针对性地采取遏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措 施,如建立和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完善上市公司融 资指标评价体系,完善审计体系,充分发挥注册会计 师的审计监督作用,完善民事赔偿制度等等,这需要 政府部门、中介机构、上市公司、社会公众等齐心协 力,建立起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系统工程,更好地完 善中国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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