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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餐饮服务业操控利润的常见方法+文献综述(3)
结转本月领用的酒水:
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商品成本
商品进销差价
贷:库存商品
根据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以上第一、三种方法各有一定的道理,最大的区别在于第一种方法没有将内招餐费确认为收入,只是按成本价结转到管理费用了,相应地也就没有计提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也可能会少缴;第三种方法是直接将内招餐费视同对外提供劳务一致,与对外提供餐饮服务采用相同的会计、税务处理方式。
(二) 餐饮服务业涉及税种及附加
1、 营业税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一般餐饮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营业税应交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账户核算。
餐饮服务企业分为三种应税行为:
(1) 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根据税法规定,酒店餐饮企业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 混合销售的应税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述的货物主要是只餐饮服务业中的大型酒店和宾馆中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燃气在内。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3) 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法。
(1) 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2) 核定征收
部分餐饮服务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因此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及费用。此类餐饮服务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①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② 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③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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