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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解合同的效力(4)

时间:2025-10-29 22:15来源:100678
本文认为和解合同的效力和其他合同在本质上其实是相同的。和解是双方就原合同存在的纠纷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现。和解合同可以说是双方重新签订的

本文认为和解合同的效力和其他合同在本质上其实是相同的。和解是双方就原合同存在的纠纷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现。和解合同可以说是双方重新签订的合同,而这一合同弥补了原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当事人在达成完全和解的时候,其实已经解决了原合同中的纠纷,而新的纠纷则是和解的瑕疵引发的,所以下文对和解合同的效力障碍进行了分析。

三、和解合同的效力障碍

和解的目的是排除不确定性并且终结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但是和解当事人之间难免还是会发生错误。这时候和解合同的效力障碍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和解合同的效力障碍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和解当事人的权益。和解合同的效力障碍可以分为无效、解除和撤销三种情况。

(一)和解合同的无效

《法国民法典》关于和解合同的无效救济事由作出了特殊规定,只有欺诈、胁迫、事实错误导致和解合同的无效,法律错误和损失均不能导致和解合同的无效 。除了前面的法定事由,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附条件和解来达到是和解合同无效的目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一个日期,要求当事人在约定日期之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在到期之日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该条款就视为未生效或者无效条款,这时和解会因为该条款而无效。比如一个借款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在约定日期之前对债权人完成清偿,如果债务人在这个日期之前对债权人完成自己的义务,那么这个合同就不生效,这时候产生纠纷,法官就可以确认和解合同不存在。附条款的和解对和解必须将约定日期明确下来,这是非常重要的要素。如果这一要素缺失,那么和解合同就不再完整而出现和解合同无效的瑕疵。比如,在一起海事运输公司和托运人之间的因为货物赔偿而达成的和解合同,在签订完18个月后仍然没有完成赔偿,法官认定该和解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满足生效的条件。这时候托运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事运输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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