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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解合同的效力(3)

时间:2025-10-29 22:15来源:100678
第一种是混合客体说。这种学说认为和解因为包含的要素特别多,并且为了严格区分合同的类型,最理想的一种解决方案是将和解合同看作是包含多个客体

第一种是混合客体说。这种学说认为和解因为包含的要素特别多,并且为了严格区分合同的类型,最理想的一种解决方案是将和解合同看作是包含多个客体的合同。在这一基础上,和解合同可以包含多种内容的法律关系,同时还能够对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各自的规范。第二种是合同联立说。这种观点认为在一个和解合同中可以存在多个不同法律关系的合同,它们相互之间独立存在但又相互关联。和解合同在所有的合同中居于首要地位,它的作用就是将这些不同法律关系联系到一起,并且使其中的每一个合同都可以独立并且适用各自的规范。通过这种方式,和解合同可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第三种是混合原因的合同说。这种学说认为和解合同是混合原因共同构建的合同,而在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和解,所以虽然其中还夹杂许多其他因素但是在适用合同典型规定的过程中应当优先适用和解合同,因为它决定了整个法律关系的效力,同时能够整合其他法律关系的要素而发挥出超越诉讼的效果。 在上面的三种学说中,意大利的司法实践支持第三种学说。

(二)国内有关和解合同效力的发展状况及相关学说

和解虽然在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有被提及 ,但是都缺乏实质性的规定。和解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在我国因为没有被列为有名合同,而只能通过合同法总则来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和解合同有订立的法律依据,但是它的法律效力并不能够得到足够的保障,甚至它的效力只能依靠人与人之间的诚实信用来维持。一旦一方当事人反悔,和解合同的是否有效都会成为一个问题。2010年发生的“吴梅案” 推动了国内和解合同的发展,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推出了《指导案例2号》,但是和解合同到目前为止仍然是无名合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仍然存在其效力和功能相矛盾的情况。

在学界对和解合同有着下面的学说:创设说、认定说、确认说和兼有说。

创设说是指和解合同的订立会终止原合同,并且就纠纷部分发生新的法律关系,使得原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并且取得新的权利义务。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即使有新的证据证明和解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与原合同关系之间存在不一致,和解的效力也不受影响 。

认定说认为和解合同只是对原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确认,原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发生变化的,并没有创设新的法律关系。当出现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合同的法律关系与和解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不同时,和解会变得无效,与此同时,原合同法律关系不会因为和解而消灭 。

确认说认为和解合同效力是对原来存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重新解释与澄清,从而达到避免诉讼的效果 。这一学说主要是学习法国法而诞生的,所以它也支持法国法“既判力”的观点,即和解合同的效力等同于判决效力。这一学说的优点在于和解可以快速解决纠纷并且不会产生新的纠纷。

兼有说是确认说和创设说的结合体,认为和解合同不仅有创设的效力还具有确认的效力。 这一学说被多数学者接受,比如《日本民法典》第696条中的“…转移与其人或消灭。”日本大部分学者都认为“转移与其人”就是对原来存在纠纷的法律关系进行重新解释与澄清,而“消灭”则是原合同关系因为和解法律关系的产生而消灭。

(三)本文观点

罗马、法国等一脉相承的“既判力”学说是认为和解合同的效力等类似于法院判决的,即和解合同的效力高于其他合同的效力。而像德国、意大利这些国家则是认为和解合同的效力和其他合同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是和解合同相当于在原来的合同基础上重新签订合同,存在新旧合同更替的情况。国内的学说大多是继承德国、意大利这一派系的。创设说和认定说都是就和解合同与原合同的新旧关系进行展开的讨论。确认说则是对罗马、法国这一派系的继承。兼有说则是兼修这两个派系的特长,以寻求纠纷的终结。 论和解合同的效力(3):http://www.chuibin.com/faxue/lunwen_206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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