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打赏
当前位置: 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 >

二手车交易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研究(3)

时间:2025-01-02 22:46来源:99357
考验。国内 网络 建设管理起步晚,除了公安 系统 的二代身份证监管模式,还没有其他任何部门有能力和技术实行监管,参照 国内外 都是委托第三方机构

考验。国内网络建设管理起步晚,除了公安系统的二代身份证监管模式,还没有其他任何部门有能力和技术实行监管,参照国内外都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第二,信息平台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很大概率会受到部分维修企业的抵制。正如其他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利用信息不对称获得利益的出卖方,在汽车维修行业中也是如此。一旦通过搭建信息平台实现行业信息公示,直接的利益受损方就是处于出卖方的部分汽车维修企业。因此在实现信息公示中最为关键的原始数据采集将面临巨大挑战;第三,个人信息、隐私问题和商业秘密信息保护是信息公式中不可忽视的一环。个人信息是当前最有价值的数字资源,它既可以被商业利用产生利润,也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②。部分消费者可能因为隐私问题而不愿接受服务;第四,缺少政策支持,其它职能部门共享信息数据来源存在问题。由于网络安全、部门职能利益、技术条件限制,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数据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三)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许多规模较小的二手车经销商或者个人出卖方往往会在合同中注明“以车辆交付时状况为准,对后

续问题概不负责”的字样,对于二手车这种特殊瑕疵商品,这种概括性免除责任条款目前并不能被认定为有失公平的。在未经专业机构检测的情况下,双方达成的标的物质量的合意不能通过报告的形式一项项被明确下来,即便是检测过了,目前也没有几家机构能确保检测质量。如果不让出卖方以这种形式排除自身的责任实为强人所难。买受方同样有瑕疵检验和通知的义务,该条款说明了买受方的检验义务约定为交付时,若双方有对某些事项的特别约定,买受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即买受方应当在最初交易时主动要求在合同中或合同外其他形式将约定明确下来。既然买受方并未主动要求检测即视为其未主动履行自己的瑕疵检验义务,故出卖方无须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从现实的案例中来看,买受方能维权的途径只有证明出卖方欺诈,而要证明对方一开始就清楚瑕疵情形十分困难,往往是买受方凑巧发现维修系统中曾经记录的车况比交付时还要差,除此之外,举证难度很大。

这种条款既然不能被视为不合理的,也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③的禁止性规定。存在上述的免责条款的合同往往也不会约定质量保证期,参考《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标的物检验期限的规定,当事人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约定的检验期间一般是交付时,鉴于二手车的隐蔽瑕疵难以被及时发现,这一条款常被用于抗辩瑕疵担保责任。

三、成熟二手车市场交易模式及借鉴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汽车报废周期一般为8到12年,而汽车的更新周期平均不到4年,美国、英国、德国二手车交易量均是新车的2倍以上,日本和台湾地区是1.5倍,而在我国大陆地区二手车交易仅占汽车总交易量的23%。从这些二手车市场发展来看,在早期,大众往往对二手车的质量持怀疑态度,后来政府和汽车经销商逐步意识到二手车对汽车的保值以及刺激新车的购买影响深远,二手车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对车市整体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同时也意识到质量和品质在汽车消费领域居于至关重要的地位,于是他们开始想各种招数,制定各种规章,终于逐步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旧车认证、置换、拍卖、收购和销售体制④。在解决二手车信息不对称问题时,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了信息公开、政府管控和第三方服务方式。 二手车交易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研究(3):http://www.chuibin.com/faxue/lunwen_205334.html

------分隔线----------------------------
推荐内容